1.民事經濟糾紛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民事經濟糾紛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糾紛立案的,立案標準包括: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有明確的被告。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經濟糾紛訴訟時效多長?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88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1,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
(1)債權人的請求是指債權人在訴訟之外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時,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中斷。關於請求的方式,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應當認為可以采用能夠達到請求效果的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債權人向主債務的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保管人提出請求的,也發生請求的效力。
(2)債務人的同意是指債務人同意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同意,即承認債權人的權利,與請求具有同等的時效中斷效力。對同意的方式沒有限制,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明示還是暗示,也不必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具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原則上,同意的代表應該是義務人本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同意的,也具有同意的效力。但保證人同意履行義務的,對主債務人不具有同意的效力。原則上,同意的相對人也是權利人或權利人的代理人,對第三人的同意不具有同意的效力。
(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自己的權利。訴訟行為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強烈表現,因此訴訟日期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權利人持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也具有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力。但如果權利人起訴後撤訴,起訴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法律沒有明確,壹般來說,起訴已經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只是公力救濟的放棄,其中所包含的請求的意思並沒有因為撤訴而撤銷,應當視為與請求具有同等的中斷和限制的效力。
2.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發生後,已過的時效期間無效。中斷期間,時效期間不執行,中斷終止時,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但如何確認中斷原因的終止,因原因的性質而異。
(1)因請求或同意而中斷時效期間的,書面通知以到達相對人為由終止;口頭通知在對方知道後終止。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後,債權人請求或者債務人同意重新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以重新中斷。
(二)因提起訴訟或者仲裁中斷時效期間的,在訴訟終結或者法院作出判決時終止;債權人申請執行程序的,以執行程序終結為由終止。
(3)調解中斷,調解失敗的,以失敗為由終止;調解成功並達成合同的,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為終止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