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制。第四條促進勞動安全衛生科學研究的發展,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對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勞動安全衛生的管理和監督第五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和各崗位工人的安全衛生生產責任制。企業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負責。第六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有工作機構或者管理人員負責勞動安全衛生管理。
企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衛生專業知識和安全衛生管理經驗。第七條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經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工人方可上崗作業。第八條企業應當定期對生產安全衛生工作進行檢查。應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勞動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職業危害。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業管理部門或者企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行業管理部門),對本行業或者所屬企業的安全衛生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權:
(壹)檢查企業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有權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
(二)負責生產性項目(以下簡稱生產性建設項目)安全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
(三)組織對企業負責人和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的安全衛生培訓;
(四)調查處理企業傷亡事故和職工職業病;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職權。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實施綜合管理,行使下列國家監察職權:
(壹)監督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執行,向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發出勞動安全監察通知書;
(二)檢查和評價企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三)參與生產性建設項目安全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檢查企業勞動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
(五)組織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認證;
(六)參與和監督企業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審查和批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報告;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權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有關勞動衛生工作實施國家監督。第十壹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程的行為以及企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提出處理意見,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第三章勞動安全衛生保障第十二條生產性建設項目必須落實勞動安全衛生措施,防止事故和職業危害,其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十三條生產性建設項目必須有勞動安全衛生專篇,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並報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生產性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建設,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第十四條生產性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進行試運行或者試生產,向行業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安全衛生設施竣工;
(二)各生產系統安全設施的安全可靠性評價數據;
(三)試運行期間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行業管理部門應在接到建設單位驗收申請之日起45天內,按照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的要求,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工會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參加生產性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