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規定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收取備案相關費用。三。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壹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應當按照維修車型、服務能力、經營項目的類型分類備案。”4.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壹、二類汽車維修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汽車修理、總成修理、汽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三類汽車維修業務(含綜合小修)和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可從事綜合小修或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理、四輪定位檢測與調整、汽車潤滑與保養、噴油泵與噴油器維修、曲軸磨削、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飾、汽車玻璃安裝與維修等。具體相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的相關規定執行。”5.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壹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修理、總成修理、汽車維修、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第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可以從事摩托車維修、小修和專項維修。”不及物動詞第十條改為第十壹條,修改為:“除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業務外,還可以從事壹級汽車維修業務。”七、第十壹條改為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申請”。八、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並將“壹類汽車維修業務開業條件除外”修改為“壹類汽車維修業務經營條件除外”。9.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見附件1),並附送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保證材料的真實完整:
(壹)維修經營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營業場所(包括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地材料、土地使用權和產權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技術人員概況,以及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等相關材料;
(四)維修設備設施匯總表、維修檢測設備和計量設備檢定證書等相關材料;
(五)維修管理制度等相關材料;
(六)環境保護措施及其他相關材料。“十、刪去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Xi。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對從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的,應當先完成備案。
機動車維修連鎖服務網點可以由機動車維修連鎖服務企業總部向連鎖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提交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表,並附以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壹)連鎖經營協議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的操作標準和管理手冊;
(三)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相應機動車維修經營條件的承諾書。
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備案經營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的備案經營項目範圍內。12.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予以備案,並按編號歸檔;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壹次性書面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十三、刪去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14.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地址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辦理備案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變更。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原備案機構。15.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登記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單,並及時更新,方便社會查詢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