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情況下,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
從現行法律規定和法院審判實踐來看,除了約定的退房條件外,主要有以下10種退房原因:
1,延期交房超過壹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開發商未按開發商與買受人約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房屋,經催告後三個月內開發商仍未交付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2.開發商缺證。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開發商必須證照齊全,方可在蓋樓銷售房屋。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屬於違規操作,尤其是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3.開發商未經買方同意變更設計。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買受人同意,開發商改變房屋類型、結構、朝向、面積的,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4.因購房者以外的原因無法獲得貸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開發商提供的資料不符合擔保貸款條件的,買受人不能獲得擔保貸款,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
5、拿不到職稱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因開發商原因,買受人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的,買受人可以請求退房。此外,由於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等問題,購買這些房產的購房者入住多年也拿不到房屋產權證,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6.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房屋交付時實測面積與簽約時暫測面積的絕對誤差比超過3%的,買受人可以請求退房。
7.房屋質量不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交付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請求退房。
8.房屋質量嚴重影響了住宅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購房人可以請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9.開發商將房屋抵押或出售給第三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開發商未告知買受人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者出賣給買受人後將房屋抵押給他人的。買家發現後,可以要求退房。
第九條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在出售前已經抵押的,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的,或者隱瞞所售房屋是拆遷補償安置房的事實的。
10.開發商采用欺詐手段誘導購房者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合同無效,他們可以要求退房。
根據法律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些情況下的退房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