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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廣播電視事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臺的設立和廣播電視節目的編輯、制作、播出、接收、傳輸等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需要和財力逐步增加投入,保障和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少數民族、邊遠貧困地區的廣播電視事業給予重點支持,提高廣播電視覆蓋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廣播電視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發展規劃;

(三)監督管理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

(四)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建立和管理;

(五)衛星電視廣播的地面接收設施,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和播放,視頻點播服務,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電視節目,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電視廣播的實施和管理;

(六)制定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應急預案,應對重大突發事件;

(七)教育培訓廣播電視從業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發展改革、文化、建設、財政、教育、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和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廣播電視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舉報制度,采取網上舉報、專線投訴、信訪等形式,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廣播電視設施第七條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實行許可制度。許可證的審批和其他需要辦理的手續,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轉讓許可證。第八條在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應當經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非行政區域有線廣播電視臺,由申請人報上級行政部門和當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第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名稱、呼號、頻率、頻道、技術參數和地址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事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條廣播電視臺(站)終止,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確需臨時停播的,應當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連續停播三十天以上的,視為終止播出。第十壹條廣播電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和安裝。第十二條廣播電視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廣播電視設施,不得幹擾和影響廣播電視信號的傳輸和傳遞。第十三條進行城市改造、道路改擴建和基礎設施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盡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確實無法避免需要搬遷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得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搬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三章廣播電視節目第十四條廣播電視節目由經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制作。第十五條廣播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播出:

(壹)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

(二)由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制作的;

(三)侵犯著作權;

(四)未取得制作許可證和發行許可證的電視劇、動畫片。第十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整轉播或者傳輸第壹套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節目。第十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專業頻率、頻道播出的節目不得擅自改為綜合節目。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系統,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經營、播放商業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廣告審查員制度和廣告經營、播放管理制度,嚴格審查涉及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廣告的相關證明和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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