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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燃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維護用戶和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用於生產、生活和城鄉公用事業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氣、重油煤氣、新合成燃料、新煤氣)等氣體燃料,但不包括農村沼氣和作為工業產品原料的天然氣、人工煤氣。

本辦法所稱燃氣工程,是指生產、儲存、輸配等燃氣設施的建設。

本辦法所稱燃氣企業,是指生產、儲存、輸配、經營燃氣以及生產、銷售燃氣器具和設施的單位。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管理和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規劃、設施、建設和監督。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燃氣工作。

地、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工作。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燃氣管理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燃氣規劃;

(三)組織燃氣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使用審查;

(四)負責燃氣企業和燃氣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

(五)負責燃氣器具生產、銷售、維修、安裝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六)配合有關部門對燃氣質量和計量進行監督管理;

(七)負責燃氣安全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勞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消防監督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六條發展燃氣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保障供應、方便用戶的原則。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第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編制燃氣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八條燃氣建設資金可以由國家投資、地方自籌、受益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的方式籌集。第九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必須符合燃氣規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條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標準、規範和規程。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等級資質證書。

省外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專業隊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燃氣工程的,應當持相應資質證書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行燃氣工程單項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第十壹條總儲存量在500立方米以上或者集中氣化供氣量在1000戶以上的燃氣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勞動、公安等部門進行;總庫容小於500立方米或者集中氣化供氣小於1000戶的燃氣工程,由勞動、公安等同級地方、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報告分別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勞動、公安部門備案。

燃氣工程設計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燃氣工程竣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驗收合格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燃氣工程設施使用許可證,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經營和使用管理第十二條申請生產、經營燃氣的單位,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氣企業資質條件,並按照下列程序申請燃氣企業資質證書:

(壹)向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2)經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到有關部門辦理罐車使用許可證、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危險物品運輸許可證。

(三)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燃氣企業試運行證書》或《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憑《燃氣企業試運行證書》或《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可辦理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

申請生產經營新合成燃料和新燃氣的燃氣企業,必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公安、勞動部門進行安全技術論證或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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