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貴公司要求在工作過程中必須使用工作服,那麽工作服屬於工作中應當滿足的工作條件,提供工作服是公司的義務,應當免費提供。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擴展數據:
處理勞資糾紛的方法
如何解決勞動爭議:正確處理勞動爭議不僅關系到社會穩定,而且對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當前勞動爭議的新變化,針對其存在的主要問題,考慮其發展趨勢,
政法機關和勞動監察維權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發揮職能作用,正確處理勞資矛盾引發的糾紛和群體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壹,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我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加強管理:
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守法意識。
在全社會加強就業觀念教育,督促員工摒棄只有正式就業或“鐵飯碗”才算就業的傳統觀念,樹立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等靈活形式的工作也是就業的觀念,樹立職業平等、勞動光榮的觀念,使員工的個人觀念和意識與時代步伐保持壹致。
充分利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宣傳載體,廣泛開展勞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促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履行權利和義務,推動用人單位自覺規範用工行為。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雙方可以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工資數額或計算方法,避免勞動爭議。
同時,通過正反兩方面案例的宣傳教育,讓勞動者意識到采取堵路等極端措施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消除部分勞動者“打官司跑斷腿,不如集體上訪或在路上攔車趕緊要錢”的錯誤觀念。
註意發揮新聞媒體和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曝光和批評違反勞動法、嚴重違規用工和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
2.推進關口前移,完善協調機制。
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便捷高效的主渠道作用。對於符合條件、尚未成立協調委員會的非公有制企業,要在鄉鎮有關部門的協助下,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這些企業盡快成立協調委員會。對於沒有法人資格的小企業,可以成立調解小組和調解員。
有條件的地方調解委員會也可以派專業幹部到企業開展人民調解。要把協調勞動關系的支點放在村辦企業上,充分發揮村辦企業“近”(靠近企業)、“清”(清楚企業)、“快”(就地解決問題快)的特點,及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3.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針對部分中小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情況,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地方,建立職工工資保障制度。
由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要求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納,繳納比例標準應與企業繳納職工工資的相關指標掛鉤。
參保企業職工發生欠薪問題的,可以使用企業繳納的欠薪保障基金支付拖欠職工的工資,不足部分可以通過變賣企業資產籌集。
4.切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當前,要把非公有制企業作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重點,要求這些企業將合同文本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以便及時檢查和糾正勞動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5、加強企業勞動保障監察。
對於勞動爭議較多的非公有制企業,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立案並重點監控,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這些企業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特別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
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參加社會保險、工時制度、勞動標準和勞動保護等。,並督促企業糾正違法行為,進行必要的處罰。
6.加強民主協商,充分發揮三方機制的作用。
加強民主協商,充分發揮三方機制在協調處理勞動關系中的作用。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組織定期就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進行溝通協商,促進勞動關系長期和諧穩定。
不僅有助於壹些行業或社會領域的大規模糾紛通過勞動關系雙方代表組織的積極幹預得到合理解決,
也有助於雇主在其代表組織的影響和約束下,更加自律,更加理性。當前要加快三方機制建設,逐步向市縣延伸,完善制度,規範運作,形成多層次多形式的組織體系和工作格局。
7.加強司法救助,依法懲處勞動者違法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大多數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發生壹些糾紛的時候,勞動者的經濟非常困難,有的勞動者甚至連溫飽都難以保證。如果不及時處理,沖突可能會加劇,從而影響社會穩定。
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法院要有步驟地開展司法救助活動。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訴訟費而申請緩交救濟的勞動者,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要依法及時辦理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確保有理、沒錢的人打得起官司。
要堅持公正裁判,強化效率意識,充分運用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先予執行等法律手段,及時解決勞動者的生活困難和後顧之憂,確保勞動爭議案件快速立案、審理和結案。
對於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法院要提前參與相關部門組織的協調工作,受理後盡快作出判決,判決後及時移送執行,執行法院要采取拍賣等措施籌集資金,優先支付工資。
8.建立高效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從整體上看,我國勞動爭議明顯呈現出逐年上升、顯性化、擴大化甚至加劇的趨勢,因此迫切需要改進和完善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
(1)加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實質性建設,提高勞動爭議仲裁的效率和質量。
(2)擴大勞動仲裁機構的受理範圍。將所有勞動爭議納入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範圍,形成全面受理勞動爭議的格局。
(3)完善勞動仲裁監督程序。明確上級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下級仲裁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賦予市以上各級仲裁委員會在行使仲裁監督職能時的責令改正權、直接處理權和建議處理權。
此外,還應發揮仲裁機構的監督作用,嚴格辦案,加大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制宣傳力度,增加勞動爭議處理的透明度,拓寬各種仲裁監督渠道。
9、完善《勞動法》體系,使勞動關系的協調和處理有法可依。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勞動法的修改首先應與國際條約和慣例接軌,將中國已經批準或應當批準的國際公約的重要內容在勞動法中得到體現,並將對不公平解雇和就業歧視的司法救濟作為修改的核心內容,以增強勞動法的強制性和適用性。
同時,應盡快形成勞動法體系,在立法層面解決事實勞動關系、多重勞動關系等新問題,最大限度地協調勞動關系和處理勞動爭議。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企業勞動爭議日益突出,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案件越來越復雜,社會各界的關註度不斷提高,表現形式多樣。如果勞動爭議得不到及時預防和有效處理,會對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壹定的負面影響。
各類刑事案件都是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的,針對企業主的人身攻擊、群體性暴力、遊行示威、阻礙公共交通等行為都會造成壹定範圍的社會恐慌或社會波動。
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影響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秩序,甚至會在壹定程度上破壞社會秩序,從而直接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應高度重視勞資糾紛對社會的影響,加強社會各界的合作作用,為解決中國企業勞資糾紛出謀劃策。
在社會主義企業中創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統壹協調,既要有效監管企業,保護勞動者合法利益,有效解決勞動爭議,又要保證企業健康發展,實現勞資雙方互利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