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是世界上第壹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英國議會是資產階級議會的鼻祖,始於1264,由國王、上院(貴族院)和下院(普通院)三部分組成。上議院是議會兩院之壹,由所有貴族成員組成。成員約1200人,其中世襲貴族759人,終身貴族(又稱“新封貴族”)400余人,大主教、主教20余人。他們代表著貴族的利益,象征著其社會和政治地位。
在今天的英國,貴族成員仍然能夠受到社會的尊重。總的來說,他們大多比較富裕,但在英國政壇,雖然在最高立法和權力機關議會中仍占據半壁江山,但其作用和影響力已今非昔比。
就立法權而言,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成功後,議會立即通過了《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從國王手中奪取了政治、法律、經濟和軍事方面的最高權力,建立了君主立憲制。此時,上院貴族作為“光榮革命”的主角,自然成為議會的領袖,通過控制下院的構成(下院議員必須由上院提名並選舉產生),牢牢控制整個議會,全面執掌國家政權。
隨著19世紀英國工業革命的完成,資產階級不僅經濟實力日益增強,而且在政治地位的爭奪中也取得了勝利,貴族在上院的影響力逐漸被削弱。貴族及其上院權力的驟減與1911和1949的議會法有直接關系。
在1911的議會法頒布之前,上院和下院的立法權是對等的,即任何法案都要經過兩院通過才能生效。1909年,執政的自由黨起草了議會法,限制了上議院的權力。經過兩年的鬥爭,上議院不得不做出重大讓步,在首相建議國王增加足夠的貴族使其通過的威脅下通過了該法律。根據1911年的議會法,下院通過的任何財政法案,在提交上院審議壹個月後,不管是否得到上院的批準,只要國王簽字,就成為法律。如果所有其他社會法案在兩年內連續三次獲得通過,即使每次都被上院否決,下院也可以向國王請願將其簽署成為法律。1949年,工黨政府頒布了新的議會法,進壹步限制了上議院的否決權,將上議院推遲行使否決權的期限從兩年縮短為壹年。可見,上院對下院提出和通過的任何法案都失去了否決權,上院議會的立法始終沒有任何實際權力可言。
在行政權方面,英國政府直接產生於下議院。下院每五年舉行壹次大選,政府內閣由獲得下院多數席位(***650席)的政黨組建,執政黨領導人為總理。雖然正式的國家元首是女王(或國王),但她(或他)對內閣沒有控制權。現在,首相以女王的名義領導政府各部,掌管整個國家的內政外交,指揮龐大的國家機器。
直到19世紀,英國首相多由貴族成員擔任,但進入20世紀後,從1902開始,英國首相無壹為貴族。
1963的貴族法規定,貴族沒有選舉權,不能當選為下議院議員,不能擔任政府總理。如果壹個貴族議員打算當首相,他必須先放棄自己的貴族頭銜,離開上院,即成為“平民”,然後通過選舉進入下院。比如1963上臺的保守黨政府總理道格拉斯·霍姆就是壹個例子。
如今,英國議會上院不再由世襲貴族把持。為了控制上議院議員的數量,英國在1958年通過了終身貴族法,1980+0年開始生效,但是世襲貴族的冊封基本上從1963年就停止了。從此,被王室授予貴族爵位的人只是“終身貴族”(全部被授予男爵爵位),也就是說,他們只能自己享受自己的貴族爵位,而不能繼承。過去,英國的“終身貴族”大多是政治家,也有壹些是科學家、教育家、大企業主、前議員甚至工會領袖。卸任後,政府內閣大臣(包括首相)只要願意,都可以獲得貴族頭銜。可以說,今天的“高尚”不是昨天的“高尚”。
根據英國國家統計局於1998 12 1公布的新社會階層分類系統,“正宗”貴族——土地貴族的社會地位與客棧老板、客棧老板、出租車司機和房屋裝修工壹起,在七個社會階層中排名第四,落後於空姐、足球運動員、普通職員、秘書和電腦操作員。
1998 165438+10月24日,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在威斯敏斯特議會大廈向上下兩院議員宣布,經她同意,政府將在1999進壹步改革上院,使其“更加民主和具有代表性”。1999 65438+10月20日,上議院領袖傑男爵在議會宣讀了政府的上議院改革法案,內容包括在2002年下屆議會選舉前取消759名世襲貴族在上議院的席位,允許公眾選擇上議院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