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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取執業藥師?

自1994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以來,執業藥師的管理取得了進步,形成了壹定的規範。

執業藥師模式。但是由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還處於起步階段,執業藥師的數量遠遠不夠。

滿足社會需求。執業藥師的短缺直接影響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推廣。

深化了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為了彌補執業藥師的不足,繼續大力推進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

同時,借鑒部分省市在藥品分類管理試點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並在近壹個時期內,對內部藥品

經營企業對執業藥師資格進行認定是非常必要的。現就此項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壹、執業藥師的申請條件

凡在藥品經營企業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通過評審申請執業藥師資格。

(壹)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藥學(中藥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中藥學)工作三年。

(二)具有副主任藥師(中藥師副主任)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取得相關專業(醫學、護理、生物、化學)大專以上學歷並具有高級專科學歷。

技術職務,從事藥學專業工作滿八年。

二、執業藥師的認定方法

(壹)符合上述條件的藥學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由所在單位

單位應當向當地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申請執業藥師資格的,須提供以下材料:1、《執業藥師資格申請表》;2.畢業

證書復印件;3、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4.身份證明復印件;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張

張。

(二)地、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經藥品管理局批準。中央和國務院部門、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照屬地原則申請認定。

設置。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考培分離的原則,委托。

具備條件的單位應當對申請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進行藥事管理和法律法規培訓。省、自治區、

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申請執業藥師資格人員的考試和考核。

(四)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授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局統壹印制《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證書全國有效。

三、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需要參加繼續教育,以保持和提高專業水平。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

根據《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監發[2000]334號)

執行。

四、執業藥師的職責

藥師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下列職責。主要是:

(壹)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對藥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藥的安全和有效。

這個代碼。

(二)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規定,認真從事醫藥業務和技術工作。

(三)負責處方的審核、配制和藥品的發放,保管處方檔案;提供藥物咨詢和藥物信息

服務,指導合理用藥,開展臨床藥學工作。

五、執業藥師的管理

(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是壹項過渡性政策措施,有效期暫定為2001年。

2004年7月1至6月30日。合格的執業藥師必須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才能取得執照。

藥劑師資格。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再承認執業藥師資格。2004年6月30日前通過考試考核,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其執業藥師資格有效期應當延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由原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統壹印制,全國有效。到期日期將根據具體情況另行通知。

(二)推行執業藥師資格,推進藥品分類管理、GSP認證,換發《藥品經營企業證》

藥品零售行業實行行業許可和連鎖經營,加強藥品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十分重要。

功能。因此,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精心組織實施。

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符合申報條件的現有執業藥師的認定工作,此後每年6月65 438+2月起,

31日前完成合格藥師的認定。

(三)請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01年7月15日前進行首次藥師資格認定。

成績將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備案,每年1、31前認可上壹年度執業藥師資格。

結果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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