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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新征地補償標準及補償金額計算方法(下)

雲南省林地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林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林地,包括國家規劃的喬木林地、疏林地、森林灌溉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宜林地。第四條林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堅持土地管理部門統壹管理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地保護管理工作。

未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管理的隸屬關系。

第五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森林保護和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改變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第六條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林權證是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合法憑證,不得偽造和塗改。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負責豎立林地權屬四至界線的界樁和界標,並予以保護。第七條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變更,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依法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並更換林權證。國有林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然後按照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轉讓手續;連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享有林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林業用地改為非林業用地。

將國有林地改為非林業用地的,應當報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將集體林地改變為非林業用地的,應當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為便於管理,相互之間交換林地使用權,必須簽訂交換林地協議,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林地權屬變更。

第十條因建設和生產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在申請時必須提供下列文件,並取得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初步批準:

(壹)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

(三)占用、征用林地的勘察設計和采伐的勘察設計文件;

(四)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協議。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或越權批準占用或征用林地。

第十壹條農村居民需要占用少量林地建住宅的,申請人必須持有農村林業站的書面審查意見,並按《雲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占用、征用林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申請辦理林地使用證,並按批準的面積和位置使用林地。確需采伐林木的,必須在當年森林采伐限額內,向林木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三條采伐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林木,應當按照批準文件規定的地點或者采伐面積進行設計,由用地單位將采伐的林木集中成堆,交由森林經營單位或者林權所有者處理。

第十四條經依法批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因臨時占用林地造成植被破壞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恢復植被。難以恢復造林的,可以在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營造相應面積的新林;無法恢復植被的,應當向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2:2:6的比例在省、地、縣三級分配使用,必須專項用於異地造林和森林植被恢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占用、征用林地的補償標準是:

(壹)封山育林地,按被占用和征用林地上林木材積價值的3至5倍計算;

(二)天然幼林地和灌木林地、薪炭林地,視樹木生長狀況,按封山育林地的30%至60%計算;

(三)人工幼林地,按造林、撫育和管理費用的4倍計算;

(四)經濟林地(包括果園和竹林),按豐年期年產值的6倍計算;

(五)特種用途林地,按封閉林地的4倍計算;

(六)防護林地,按封閉林地的3倍計算;

(七)苗圃用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八)宜林地和未開發林地按封閉林地的30%計算。省轄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縣)和開遠市規劃區內占用、征用林地,可因地制宜適當提高補償標準,但最高補償標準不得超過本條規定標準的1.5倍。第十六條砍伐樹木的補償標準為:

(1)用材林:人工幼林每株造林總費用的8倍,天然幼林每株30%,中齡林、近熟林80%,成熟林、過熟林30%;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按用材林標準的5倍計算補償;

(三)經濟林,按前3年同類林平均年產值的2倍計算;

(4)珍貴樹種,按該樹種木材價值的10倍計算;

(五)苗圃苗木,按當地同類苗木出圃價格計算。

第十七條占用、征用林地安置補助費標準:占用國有林地的,按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計算;征用集體林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計算。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發放安置補助費,如占用、征用林地單位的剩余勞動力就業等。

第十八條占用、征用森林植被恢復費標準按當地同類人工林營造相同面積豐產林的封育成林成本計算。

第十九條擅自或越權批準林地並按批準的位置和面積劃撥的,批準文件無效,被占用、征用的林地責令退回;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塗改林權證的,處以警告或50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二)擅自交換林地的,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森林資源損失或破壞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三)因毀林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林地破壞或者水土流失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樁、界碑的,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按照恢復所需的實際費用賠償損失,並可處以每樁65438元+0000元(標準)以上的罰款;

(五)擅自將林業用地改為非林業用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可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未按規定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逾期1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林地管理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雲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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