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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鑒定需要什麽條件?

1,專業知識條件。鑒定人是高層次的專家,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這是司法鑒定人的首要前提。2.確定實踐能力的條件。鑒定實踐能力是指司法鑒定人在本學科範圍內獨立解決相關鑒定問題的能力,是鑒定人開展鑒定活動的基礎。3、法律知識條件。4、專業技術職務條件。5.思想道德狀況。

司法鑒定是壹些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環節,有時是決定案件走向的轉折點。但是因為我們普通人接觸國內案件審理的時間不多,所以不知道國內申請司法鑒定的條件,以及整個流程是怎樣的。今天為妳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壹、申請司法鑒定的條件:

1.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由於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提交司法鑒定的權利也不同。在刑事訴訟中,偵查初期的司法鑒定申請主要由偵查機關、偵查人員、被害人及其家屬提出;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中後期,需要對專門問題進行認定,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認定。刑事自訴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認定主要由被害人提交。被告有相反證據或者對原告提供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也可以申請初次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雙方都有舉證的權利或責任,司法鑒定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

2.提交司法鑒定以書面形式為主。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申請鑒定,但司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其申請。司法鑒定申請書應當載明案由、鑒定對象、鑒定理由、鑒定要求以及擬聘請的司法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

3.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司法鑒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申請鑒定,或者未預交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鑒定的有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鑒定認定的,應當承擔無法證明該事實的法律後果。

二、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評估的委托適用行業規範。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的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舉證責任分明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壹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接受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當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進行審查,並作出以下決定:

1,對符合受理條件、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回執》,並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退回鑒定材料並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4、對於公函,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公函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3.初始識別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壹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補充鑒定時,應當對委托人要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於《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或者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5.重新評估

重新鑒定的,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原鑒定人不能承擔重新鑒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超出司法鑒定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二)提交的證明材料虛假或者不準確的;

(三)原鑒定采用的標準、方法或者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不符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6.審查和評估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要復核鑒定的,可以接受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委托,復核鑒定。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進行復核鑒定。

7、司法鑒定文書的簽發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制作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司法鑒定文書原件壹式三份,壹份交委托人,另外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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