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法律規定?
(1)基本法律規定
1,利息準備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同時,該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對借款沒有約定利息的,貸款人無權收取利息。
關於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現實生活中,公民之間的借貸往往沒有那麽明確的約定。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雙方不能最終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根據《民法》第五百七十四條規定,“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在歸還借款時支付,借款期間超過壹年的,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在歸還借款時支付”。
2.貸款期限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因此,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還款日,借款人可以隨時還款,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還款。
3.訴訟時效
《民法典》對借款糾紛規定了三年的訴訟時效,但這裏所說的三年並不是簡單的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而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因提起訴訟而中斷訴訟時效,當事人壹方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是否已過,也要看具體情況。
(二)關於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活動日益增多。民間借貸對緩解國家借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也存在高利貸等問題,糾紛較多。為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活動,制止民間借貸活動中的各種違法行為,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對公證的需求,公證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當事人的要求,對民間借貸合同進行公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現就公證機關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壹、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申請公證,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民法典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款案件的若幹意見》進行公證。
二、公證機構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應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處罰,做到合同真實合法,手續完備,證據齊全。
三、公證處辦理民間借貸合同的公證,壹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具體擔保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4.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借款人逾期不還借款(含利息)時,經貸款人申請,公證機關可以出具執行憑證,由貸款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五、司法部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此相抵觸的,按《意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貸款案件的意見。
(1991 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2004號公告。8月3日[1991]21 191。
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息。根據審判實踐的經驗,提出以下意見,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考。
壹是將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二、因借出外幣、臺幣及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糾紛向法院起訴,應作為借款案件受理。
三、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審查起訴的借款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沒有書面回執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受理後公告並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債務人仍不應訴且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
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且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明的,應當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七、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已將利息計入按FSC計算的復利中,則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8.借款人與貸款人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收後仍未償還,且貸款人要求支付催收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十、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壹方違反真實意思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十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非法活動而借款,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164條的規定處罰。
十二、因公民之間借貸外幣和臺幣發生糾紛,貸款人要求用同壹種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若借款人無相同幣種,可參考還款時當地外匯調節價以人民幣償還。貸款人要求償還利息的,可以參照還款時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算利息。
借用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和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名義出具借條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且行為人不能證明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5.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貸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保證人的貸款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清償能力不足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款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償還債務,借款人與貸款人在未征得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再次就還款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保證人的借款糾紛,法院不得允許債務人申請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
擔保責任糾紛按照《意見(試行)》第108、109、110條處理。
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合法抵押關系應受到保護。如有爭議,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意見(試行)》第112、113、114、115、65438條處理。
18.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或者隱匿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是生產資料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取適當的方法,盡量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財產損失。
十九、債務人償還貸款有困難的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付款。根據雙方的支付能力確定每筆付款的金額。
20.在執行程序中,雙方協商以債務人的勞務或者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應當準許,並記錄和解協議的執行情況。
二十壹、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產清償債務。申請經被執行人同意的,應當準許。雙方可以約定價格或者要求有關部門合理定價,按照判決的數額向申請執行人交付相應部分的財產。
被執行人無錢清償債務,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清償債務的,經被執行人申請同意,應予準許;需要用其他債權清償債務的,應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讓手續。
二十二、被執行人可能轉移、變賣或者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當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民間借貸的註意事項
壹是處理糾紛靈活。“訴訟”是指簡單的法律程序,即監督程序。1991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這壹程序。在規定時間內,債務人無異議的,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第二,民間借貸中的借款手續壹定要齊全。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再好的關系,也要履行基本程序,以免日後可能出現的糾紛。第壹,最好采取壹種情況的形式,借款人立壹張借條,交給債權人保管。如果確實需要采取口頭方式,最好邀請兩個以上不相關的人作證;二、借條壹般應詳細寫明雙方姓名、借款金額(用文字和數字)、期限、利息、還款時間等基本條款;第三,如果同壹筆貸款需要延期,要建立新的借據,不用麻煩;第四,夫妻或家庭以壹人名義借錢給* * *的,必須註明用途,並簽署夫妻雙方及家庭成員的名字。
第三,善於利用保障條款降低風險。如果貸款金額較大,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或信用有疑問,最好用借款人的財產作為抵押,如房產、有價證券、車輛等。(以上需相關部門登記後方可生效),或者請第三方做擔保。這樣就避免了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血本無歸”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