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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

(1)秘書處(人事部)

負責文綜、保密、檔案、信訪、信息、保密、保衛、人事、財務、離退休幹部、後勤等工作;負責領導交辦事項、重要文件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

(2)經濟和立法司

負責編制年度立法規劃和經濟領域立法計劃;組織起草、調查、論證、協調和審查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承辦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中小企業、農林水利、海洋與漁業、外經貿、服務業、審計、國有資產監管、環境保護、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統計、安全生產監督、金融、測繪、畜牧、煤炭、地震、氣象。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解釋和政府規章解釋工作;負責對相關法規草案征求意見的答復。

(3)社會立法司

負責編制年度立法計劃和社會方面的立法計劃;組織起草、調查、論證、協調和審查社會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承辦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國家安全、民政、司法、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文物)、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軍事、外事(僑務)、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體育、食品藥品監管、人防、旅遊、知識產權、信訪、保密、檔案等工作。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解釋和政府規章解釋工作;負責對相關法規草案征求意見的答復。

(四)政府法律監督協調部門

負責全省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協調、規範和指導;研究行政執法中的普遍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解決問題的建議;協調市政府、省直部門之間以及市政府與省直部門之間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爭議;負責省級以下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省級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統壹培訓;組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審查確認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負責市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審批;負責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負責指導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等相關制度;受理和調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政府和省直部門違法行政行為的舉報和投訴,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五)備案審查部(法規翻譯審查部)

承擔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省級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承擔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辦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提出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指導全省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將省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負責組織清理相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編輯出版地方性法規正式文本和省政府規章匯編;承擔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外文文本的翻譯、審批、編輯和出版工作。

(6)行政復議辦公室

承辦向省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負責對省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實施進行監督;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向省政府和市、縣政府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意見;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和行政復議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市政府和省直部門行政復議決定的備案審查。

(七)行政訴訟處(省政府法律顧問處)

承辦以省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案件;受省政府委托,作為民事主體承辦與省政府有關的法律事務;審核以省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合同和行政措施;負責省政府法律顧問團的日常工作;向省政府提供法律事務方面的建議;承辦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省政府申請終審的事項;研究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意見;指導全省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聯系和協調全省仲裁機構。

(八)依法行政指導辦公室

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解決問題的建議;依法制定省政府的實施意見、工作計劃和政府法制建設規劃。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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