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是否屬於規範性文件,應當根據公文內容是否涉及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權利義務是否確定、是否具有普遍約束力、是否具有重復適用性等綜合判斷;文件的對象、語言和標題、表述形式(以文章或段落的形式)不作為認定標準。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文件的監督管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國家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負責本級政府的規範性文件處理工作,並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文件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區(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和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復核,並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承擔規範性文件的監督工作。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組織部門編制同級規範性文件的主體名單,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後向社會公布。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列入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單位不得制定規範性文件;確需對本單位具體實施情況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條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講求實效,註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把用詞關,確保表述嚴謹、文字簡練、準確。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有明確規定,或已有部署仍適用的文件,不得重復發布;內容相似且能盡量合並,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嚴禁復制和傳遞上級文件。第六嚴格控制政府規範性文件的數量。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原則上應由部門單獨或聯合制定。
報送政府發布的意見、工作計劃等文件,其內容主要針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某壹方面的工作職責和分工的要求,不作為規範性文件管理;個別內容涉及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該部分僅作原則表述或刪除,具體規定由部門規範性文件頒布。
報送政府制定的文件,申報單位應當首先明確該文件是否屬於規範性文件;如果認為是規範性文件,應當在請求書中明確該文件屬於規範性文件。第七條部門規範性文件壹般不得標註“政府同意”字樣。確需標註該表述的,應當由司法行政部門按照部門規範性文件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然後征求政府同意。
部門規範性文件涉及財政資金使用的,應當與財政部門聯合制定,但國家、省、市有關文件已明確規定財政資金具體用途且財政部門同意由部門自行發布的除外。第八條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由實施單位起草;涉及多個實施單位的,主要實施單位應當組織起草。
起草單位可以自行起草規範性文件,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學者、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起草。第九條規範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規範性文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職責或者與其他機關密切相關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相關機關的意見;涉及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和審批制度改革的,還應當征求本級政府辦公室、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和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的意見。如有意見分歧,起草單位應主動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並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除規範性文件內容涉及司法行政部門職責外,起草單位壹般不得將司法行政部門作為征求意見的對象;但是,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起草單位的要求,參與調查並給予指導。第十條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未經合法性審核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發布。
部門規範性文件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發布;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合法性審查,不予放行。但是,《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