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指紋打卡考勤違法。目前只有《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登記指紋信息。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第11條對指紋信息采集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他機關和部門無權要求公民提供個人指紋信息。
第二,指紋考勤卡侵犯了公民隱私。指紋作為特定的識別標誌,具有唯壹性和排他性,應該是其中之壹。隱私權的核心是公民有權拒絕他人的非法侵入、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2004年,美國要求包括中國在內的壹些國家的公民在進入中國之前必須采集指紋和照片。中國強烈敦促美國取消這壹做法,指出這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可見,我國實際上已經將指紋視為公民個人隱私和人格尊嚴的壹部分。
第三,指紋考勤打卡有違現代人權理念。指紋考勤卡的推行,體現了用人單位對員工的極度不信任,是用人單位管理制度對法律規範的挑戰。指紋考勤打卡是想用硬件提升代替軟件改革,錯了
“嚴”是與“人性化”相對立的,不僅與現代人權理念相悖,而且不利於用人單位的長遠和根本利益以及社會和諧。
第四,指紋考勤打卡留安全隱患。隨著技術的成熟,指紋識別已經廣泛應用於日常生活產品中,比如智能手機、家居鎖,更重要的是移動支付。也就是說,如果指紋被復制,對方可以轉賬或者支付。但是每個人的指紋都是獨壹無二的,壹旦泄露,可能會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指紋類似於DNA信息,具有排他性。個人唯壹指紋信息泄露——壹旦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個人唯壹指紋不歸本人處理。壹方面會增加刑事案件的破案難度,也會造成民事糾紛的諸多問題,財產安全會受到極大威脅。出現了這樣的案例。
第五,指紋考勤不利於社會和諧。“任何公司開始審核考勤打卡的時候,壹定是走下坡路的時候”。中宇集團市場部經理呂秀剛指出:“讓員工打卡是對員工不信任的表現,員工抵制打卡很正常。既然敢用人,就應該信任員工。”在白看來,任何單位只要開始強調考勤、打卡等紀律,就壹定是開始走下坡路的時候。因為壹個上坡路的單位,大家都不等著鞭笞自己。壹項調查顯示,超過70%的上班族表示希望企業實行彈性工作制,近40%的上班族認為打卡讓自己身心受罪,對機械打卡制度極為痛恨。有人斥之為指紋考勤打卡機,是奴隸制的產物。管理者要關註的是如何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如何激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打卡不利於和諧,反而激化勞資矛盾。
為此,建議:
壹是盡快制定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完善和細化指紋信息采集、使用和管理的規定。我國包括指紋信息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被濫用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對包括指紋信息在內的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需求也越來越迫切。對不當收集、使用、管理、出售包括指紋信息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從源頭上嚴格準入指紋打孔機的生產和銷售,指紋打孔機的生產和銷售泛濫最終會釀成大禍。因此,如有特殊需要,應經公安部門許可生產銷售。
第三,禁止用人單位非法采集員工指紋信息。已經采集的,應當采取措施刪除、消除指紋信息,不得泄露。
4.嚴厲打擊非法制售指紋機和非法采集員工指紋信息行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法律制裁,依法追究其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
五、教育公民加強指紋信息的自我保護。
六、加強對管理者和用人單位自覺主動尊重公民隱私的教育。鼓勵雇主和管理者積極推廣更人性化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