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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註冊百貨公司示範章程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經營範圍

第四章股權

第壹節所有權結構

第二節出資的增減

第三節出資轉讓

第五章股東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監事

第九章經理

第十章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二章XI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二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十三章通知

第十四章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壹節合並和分立

第二節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六章章程文本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積極響應和落實中央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決策,促進公司規範運作,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五條本章程生效後,將成為規範公司組織和行為、規範公司及其股東、股東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規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公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

第六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公司確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對股東、董事和經理具有普遍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八條公司註冊名稱:瀘州市龍馬潭區創新貿易有限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九條公司註冊地址:瀘州市龍馬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小食尚碼頭29號樓3樓。

郵政編碼:646000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範圍和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範圍為:主營業務:家用電器、五金、電力、電子配件、家用電器維修的批發兼零售;服裝、百貨、日用品、日化。

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和市場情況,經公司股東決定,可以變更前款規定的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經營範圍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需要審批和備案的,公司應當在辦理審批和備案手續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十壹條公司的宗旨是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現代公司管理理念,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依法自主進行生產經營,發展地方經濟,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章股權

第壹節股權結構和出資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萬元。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及其出資方式:壹人出資。

股東名稱:本公司股東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10萬元;

實物捐助:以/為單位的捐助。評估後的確認價值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壹次繳足。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後,應向公司股東簽發符合法定條件的出資證明書。

第二節公司增資和減資

第十六條公司根據經營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第十七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新增資本可以由公司股東認繳,也可以由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認繳。

第十八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萬元。

第三節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的出資可以依法自由轉讓。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具體事宜由公司股東與受讓人協商確定。

第五章股東

第二十壹條公司股東是向公司出資的人。

第二十二條股東按照其對公司的出資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壹)修改章程。

(二)任命公司董事、監事,並決定其待遇;

(三)決定聘任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待遇;

(四)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擔保及65438+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同;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決定公司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的變更,公司的合並、分立、增加股東、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

(七)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今後生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力,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股東對上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可以向股東提出行使上述權利的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五條股東行使本章程規定的上述權利時,應當向公司出具書面文件。股東向公司發出的書面決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決定發出日期、決策人簽名和股東蓋章、決定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六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妥善管理股東發給公司的書面文件。

公司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在公司存續期間保存股東出具的書面文件。股東變更、合並、分立、註銷等情況。,公司應將上述文件移交給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本章規定,保證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對股東負責。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公司董事為自然人,由公司董事會成員和股東任命。

第三十條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自股東任命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董事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壹條董事可以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股東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7)在股東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擔保及金額在65,438萬元人民幣以上(不含65,438萬元人民幣)的合同;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制定章程修正案;

(十二)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報告,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三)決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進行財務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十四)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名。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於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董事長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壹)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壹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3)當監理人提出時;

(4)總經理提議時。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書面通知應送達專人;通知期為兩個工作日。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a)會議的日期和地點;

(二)會期;

(3)原因和問題;

(四)通知日期。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會議上的表決權。

第四十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采用記名投票方式,壹人壹票。

第四十壹條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對會議記錄中的發言做解釋性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a)會議的日期和地點以及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會的董事姓名和委托他人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項決議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寫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確保董事充分發表意見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傳真方式召開,並作出決議,由與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名,並對董事會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證明在表決時表達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應當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保證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應確定利用公司資產進行風險投資的權限,並建立嚴格的審批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由相關專家和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批準。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從董事會成員中委派。

第四十九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監督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及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6)在發生災難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突發事件時,根據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行使對公司事務的特別處置權,事後報公司董事會和股東追認;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監事

第五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兩名監事。監事由股東委派。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五十壹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提出的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九章合理化

第五十二條公司設總經理65,438+0人,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條總經理任期為三年,總經理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十四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會決定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任和解聘;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力。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總經理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應根據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資金運用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報告的真實性。

第五十七條總經理在制定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辭退職工等事項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總經理可制定經理工作細則,經董事會批準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總經理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壹)總經理會議的條件、程序和參加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具體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和資產的運用,重大合同的簽訂權限,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前辭職。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約定。

第十章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六十壹條有《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內有本條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股東有權罷免其職務。

第六十二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和關心的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六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章程規定,未經股東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

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謀職業。

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聽取或者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二章XI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穩健的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內編制完成。

年度財務報告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編制。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六十八條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壹)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公積金;

(四)向股東支付股利。

第六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是否提取公積金由股東決定。

第七十條公司可以現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公司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七十壹條聘任和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出席公司董事會會議並陳述意見,也可以通過公司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意見。

第七十二條任何人不得對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十三條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辭職或者解聘而離任前,公司應當組織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

在公司財務部門或其他財務運營部門工作的普通員工離職前,公司認為必要時可組織審計機構對公司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

第七十四條總經理按照上述規定對公司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前,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由公司董事會決定是否審計。

第十二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七十五條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司有權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自行招聘和辭退員工。

第七十六條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章程決定勞動工資制度、員工工資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七十七條公司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提取職工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等基金。

第十三章常識

第七十八條公司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a)由專人送交;

(2)郵寄;

(三)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發送;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九條公司通知由專人送達的,收件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名(或蓋章),收件人收到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寄方式發送的,以郵寄到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以公告方式發出通知的,壹經公告,即視為所有相關人員均已收到通知。

第八十條會議和會議作出的決定,不因會議通知未意外送達有權被通知的人或該人未收到會議通知而無效。

第十四章合並、解散和清算

第壹節合並和分立

第八十壹條公司可以依法合並或者分立,由股東決定。

第八十二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董事會擬定合並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根據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三)公司簽訂合並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合並或分立的債權債務;

(六)辦理解散或變更登記。

第八十三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由合並或者分立各方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八十四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十五條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並的,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分立前,還可以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約定分立後各方承擔債務的方式和內容。

第八十六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註銷公司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第二節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困難,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第八十八條公司因前條第(壹)項、第(三)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委派的人員組成。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第八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九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九十壹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債權人,清算組應當拒絕登記其債權。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九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公司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剩余財產歸公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的順序清償前,不得移交給公司股東。

第九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章章程的修改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壹)《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的;

(二)公司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壹致;

(三)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條股東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章章程文本

第九十六條本章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為準。

第九十七條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如果其他語言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九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九條本章程壹式四份,公司留存兩份,公司股東留存壹份,公司登記機關留存壹份。

第壹百條本章程由公司股東負責解釋。

股東簽名和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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