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的通知
教職成[2010]第1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自2001部頒《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以來,我國中等職業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環境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進壹步推進新形勢下中等職業學校建設,加強中等職業學校管理,我部修訂了《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現將修訂後的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按照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對中等職業學校進行檢查評估。對未達標的中等職業學校,要采取加強建設、資源整合、布局調整等措施,限期達標,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中等職業學校散、小、差的局面,提升中等職業學校建設規模和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0年7月6日
文檔純文本
第壹條為了規範中等職業學校的設置,促進學校建設,保證教育質量,提高辦學效益,根據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法,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舉辦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條中等職業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符合職業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法人登記。
第五條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必須有學校章程。學校章程包括:名稱、校址、辦學宗旨、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教職工管理、學生管理、教育教學管理、學校財產和財務管理、學校章程的修改。
第六條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備基本辦學規模。其中學校教育在校生人數應在1200以上。
第七條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師隊伍,兼職教師的比例應當適當。
專任教師人數壹般不少於60人,師生比達到1: 20,專任教師學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專任教師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數不低於20%。
專業教師人數不低於本校專任教師的50%,其中雙師型教師不低於30%。每個專業應至少配備2名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
聘請有實踐經驗的兼職教師應占我校專任教師總數的20%左右。
第八條應當有與辦學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校園、校舍和設施。
校區面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新學校建設規劃總用地不低於4萬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積指標不低於33平方米。
校舍建築面積(不含教職工宿舍和相對獨立的附屬機構):新學校規劃建築面積不小於24000平方米;平均校舍建築面積指標不低於20平方米。
體育用地:應有環形跑道200米以上的田徑場,以及滿足教學和體育活動需要的其他設施和場地,符合《學校體育條例》的基本要求。衛生保健和校園安全機構健全,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符合《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基本要求,校園安全有保障。
圖書館和閱覽室:適合印刷的圖書不少於30種;有80多種報刊;教師閱覽室和學生閱覽室的座位數應分別不低於專任教師總數的20%和學生總數的10%。
儀器設備:應有與專業設置相匹配、滿足教學要求的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工科專業、醫學專業儀器設備平均價值不低於3000元,其他專業儀器設備平均價值不低於2500元。
實習實訓基地:要有與專業相適應的校內實訓基地和相對穩定的校外實訓基地,滿足學生實習實訓的需要。
要有應用現代教育技術,實施現代遠程職業教育和學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其中,學校計算機數量每百名學生不低於15臺。
第九條中等職業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中等職業學校要配備思想政治素質高、管理能力強、熟悉職業教育發展規律的校領導。
校長應當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教學的校長、副校長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其他學校領導應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中等職業學校的設立應當具有與當地社會經濟建設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明確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等教學文件,以及相應的課程標準和教材。
第十壹條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具備必要的教育、教學和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中等職業學校經費應依據《職業教育法》和相關地方性法規籌集和落實。學校基本建設、實驗實訓設備、教師培訓、生均經費等正常經費要有穩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實的保障。
第十三條本標準是中等職業學校設置的基本標準,是教育行政部門對中等職業學校進行審批、檢查、評估和監督的基本依據。現在國家有關部門對中等職業學校的平均用地面積和平均校舍面積有新的規定,以新規定為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制定高於此標準的中等職業學校設置辦法。
對於在邊遠貧困地區開辦中等職業學校,對辦學規模和相應條件的要求可以適當放寬。具體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標準制定,並報教育部備案。
體育、藝術、特殊教育等類別的中等職業學校,其辦學規模和相應辦學條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公布。
第十四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1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