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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寶雞車牌有哪些手續?具體步驟是什麽?

寶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車登記

壹.程序

(壹)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機動車確認地提交機動車來歷憑證、國產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機動車登記技術參數表(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前生產的國產汽車不需要機動車登記技術參數表),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證明、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的拓印膜確認機動車。不屬於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確定的免檢車型的,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二)其他人員可選擇車管所、交通分局、大隊車管所。

二、搬運地點

(壹)機動車確認和檢驗的地點是:

1.進口機動車、出租車、小型客車、使(領)館、有號牌的外國機動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進口底盤的國產改裝車,在北苑機動車檢測中心進行確認檢驗;其中,外地牌照的國內機動車也可以到盛華機動車檢測站進行確認和檢測。

2、國產車、掛車、京A牌國產輕便摩托車以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地址所屬車管所指定的新車檢測場進行確認和檢測。

3.國產普通摩托車應當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居住地址所在地的區縣檢驗場進行確認檢驗。區縣沒有摩托車檢測線的,應當到區縣車管所進行確認和檢驗。

4.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中記載居住地址在成壩區的輪式自行機械,應當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中記載的居住地址所屬的車管所確定的新車檢驗場進行確認檢驗;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居住地址在遠郊區的,應當到本區縣車輛管理所進行確認和查驗。

5.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應當到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記載的居住地址所屬的車輛管理站進行確認和檢驗。

6、國產車售前檢驗可選配新車檢驗場,摩托車可由機動車檢驗場或車管所進行確認檢驗。

(2)註冊地點為:

1.進口機動車、出租車、小型客車、駐外使(領)館、外國車牌機動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進口底盤國產改裝車,應當到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管所(以下簡稱車管所)辦理。

2.車主戶籍在遠郊區縣的國產摩托車、三輪車、低速載貨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在本縣車輛管理所辦理;

3、其他車輛以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居住地地址歸車管所管轄。

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進口機動車三個工作日內,國產機動車當日內辦結。

第四,收費

汽車反光號牌收費100元/對,摩托車反光號牌收費70元/對,掛車反光號牌收費50元/對,三輪車、低速貨車反光號牌收費40元/對,機動車行駛證收費15元/份,機動車登記證書收費10元/證。

動詞 (verb的縮寫)提交的信息

(壹)機動車登記/轉移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來歷證明;

(4)國產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屬於進口底盤改裝機動車的進口機動車底盤進口證明);

(五)進口機動車的進口證明;

(六)機動車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八)機動車技術數據檔案;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憑證。

不及物動詞未能註冊

(壹)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

(二)機動車來歷憑證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壹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四)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銷售或者未經國家機動車進口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機動車;(五)機動車相關技術數據與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不壹致的;

(六)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七)機動車被盜的;

(八)機動車所有人有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且登記時未辦理註銷登記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規定

(壹)轉移未登記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時除提供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來歷憑證外,還應當提供車輛的原始發票,即全國統壹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外地銷售單位開具的發票。但是,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不需要提供車輛原始發票。

(2)機動車所有人的內部組織機構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條件的,可以將本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使(領)館內機構可以將使(領)館出具的證明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但是,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應當按照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姓名登記。

(三)依法被扣留、沒收、拍賣的國產機動車所有人無法提交整車出廠合格證的,可以憑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依法扣留、沒收、拍賣憑證進行登記。

(四)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標準。電車、輪式自行機械和拖車除外。

身份證明記載住址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柴油車登記的,應當提交車輛已註銷或者轉出的證明,但特種作業車輛和達到“歐ⅲ”排放標準的除外。

申請道路特種作業車輛登記的,應當在限制區域內實行總量控制。

申請摩托車登記的,應當提交已註銷或者轉出車輛的證明。

申請小客車註冊登記,應當提交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出具的相關證明。

申請警車登記的,應當提交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準證明;申請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登記的,應當提交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發的特種車輛批準證書。

八、下列術語的含義

(壹)機動車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組織機構代碼證。上述單位被註銷、撤銷、破產的,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和更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等手續的,被註銷企業單位的身份證明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證明。被撤銷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身份證明是其上級主管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破產企業單位身份證明是依法設立的財產清算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2.機動車所有人內部組織機構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條件的,允許使用本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和暫住證明;

4.現役軍人(含武警)和軍隊管理的退役人員的身份證明,是指軍隊有關部門出具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退伍證、退伍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居住地址證明;

5.外國駐華使領館、外國駐華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使領館或者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6.外商獨資企業或外國駐華機構的身份證明為組織機構代碼證;

7、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和居留的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頒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機動車原產地證明:

1.在中國境內購買的機動車,來歷憑證為全國統壹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二手機動車交易發票。境外購買的機動車的來歷憑證為車輛銷售單位出具的銷售發票及其翻譯文本;

2、經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判決轉讓的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判決書》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3.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轉讓的機動車來源證明為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4、繼承、贈與、中獎及協議清償債務的機動車輛,該證明的出處是繼承、贈與、中獎及協議清償債務的相關文件及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

5.納入資產重組或資產整體出售的機動車來歷憑證為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6、國家機關統壹采購並轉讓給下屬單位的未註冊機動車,其來歷憑證是全國統壹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和該部門出具的轉讓憑證;

7、國家機關已登記過戶到下屬單位的機動車輛,其原籍證明是該部門出具的過戶證明;

8.公安機關破案後返還的、原機動車所有人已結清的被盜機動車來歷憑證,是保險公司出具的股權轉讓憑證。

(三)住所地址是指:

1,單位住所地址為其身份證明中記載的地址;

2.個人住所地址為申報的住所地址。

(四)進口機動車的進口證明:

1.進口汽車進口憑證是海關在國家限制口岸簽發的貨物進口憑證;

2、其他進口機動車輛的進口證明,是各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

3.海關監管機動車進口證明是監管地海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證通知書》;

4.國家授權執法機關沒收的走私、無證、非法拼裝(拼裝)進口關鍵零部件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該部門出具的走私汽車、摩托車沒收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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