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沈默權的性質是什麽?

沈默權的性質是什麽?

1.沈默權的概念

從字面上看,沈默權是指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司法人員的訊問,保持沈默。書面解釋是,沈默權又稱反對自證其罪特權,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司法人員訊問中保持沈默,不自證其罪的權利,是被告人的壹項訴訟權利。根據美國學者Christophere Osakwe的觀點,沈默權有以下三層含義:(1)被告沒有義務向檢方提供任何使其處於不利地位的陳述或其他證據,檢方不得以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法強迫其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或提供證據;(2)被告有權拒絕回答公訴人或法官的訊問,並有權在訊問過程中始終保持沈默。司法機關、警察、檢察官或者法官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壹權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的沈默而使其處於不利地位或者作出不利於他的判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但必須是真實意思表示,並且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法院不得將在外部強迫或壓力下非自願作出的陳述作為裁決案件的依據。這壹原則實質上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兩項權利: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強迫陳述的權利;另壹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擇是否進行陳述或者提供不利於自己的陳述。

2.沈默權的產生和發展。

沈默權在西方有著悠久的傳統,對沈默權的鬥爭可以追溯到12世紀初。美國學者倫納德·利維在《第五修正案的起源》壹文中指出:“沈默權產生於兩種對立的刑事訴訟制度之間的鬥爭。壹方面支持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普通法,逐漸發展為公民不被強迫回答導致自證其罪的問題的權利;另壹邊是羅馬法傳統和使用訊問制度的英國教會法院。其執法者強烈反對沈默權。”古羅馬法中自然正義的司法原則包含了沈默權的內容。“正義從來不會召喚任何人去揭露他們的罪行;12世紀的聖保羅明確指出:“人只需要向上帝懺悔自己的罪惡,而不需要向其他任何人。“因此,教會法中有壹條原則:不能強迫任何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詞,因為沒有人必須暴露自己的恥辱。17世紀以後,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逐步建立,人們開始重視沈默權,並在法律中得到確認。根據資產階級保護人權的理念,在刑事訴訟中確立了被告人陳述自由原則,包括積極陳述自由和消極不陳述自由。沈默權規則在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刑事訴訟法中都有所體現。比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此外,壹些關於刑事司法的國際法律文件也承認沈默權。例如,世界刑法協會194年9月15世界大會關於刑事訴訟中的人權的決議,重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沈默權的立場。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96 12 16、2 1條規定,任何被控犯有刑事罪的人“不得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沈默權作為現代法治國家犯罪嫌疑人的壹項基本人權,作為刑事司法的最低標準之壹,得到了普遍的強調和維護。此外,世界各國在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沈默權的同時,都規定了保障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訊問前的告知義務,如美國的“米蘭達原則”;(2)訊問中的保障程序,如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律師的有效幫助,律師有權自由會見犯罪嫌疑人;(3)證據采納的排除規則,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實施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4)無不良後果的判斷規則,即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沈默這壹單壹事實而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結論。

  • 上一篇: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 下一篇:請詳細回答初三英語的英文翻譯,謝謝!(13 15:49:44)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