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包和派遣的區別
勞務外包不是壹種用工形式,其法律定義叫“承包”。外包承包是法律規定的壹種經營形式,勞務派遣只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壹種用工形式,兩者有本質區別。基於此,兩者不能放在壹起考慮。他們的區別是: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法適用於勞務派遣,合同法適用於勞務外包。2.勞務承包單位可以是個人、法人或其他單位。(不建議外包給個人,實踐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判定為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立的法人單位,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勞動者所做的壹切工作都是企業的業務或職能活動。3.勞動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兩者的主要區別。發包企業不直接管理勞務承包單位的職工,其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由勞務承包單位自行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工作。4.勞務外包壹般按照預先確定的勞務單價和勞務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結算,承包對象壹般為“物”;勞務派遣壹般以派遣時間和費用為標準,費用按約定派遣人數結算。合同的客體壹般是“人”。5.違法的後果是不壹樣的。
二、企業勞務外包的優勢
(1)通過勞務外包,壹方面由勞務外包公司負責托管人員的相關事務,為其提供勞務相關咨詢,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另壹方面,我公司通過提供相關的政策咨詢,給出合理的建議,可以有效的為企業規避用工風險。
(2)通過外包勞務,企業可以節省大量的辦公費用,減少軟硬件資源的支出,避免企業管理者在相關人事管理過程中大量的機械重復性工作,使管理者可以投入到其他能有效為企業增值的管理活動中。
(三)全面服務,提高員工積極性。勞務外包公司為托管人辦理壹切人事代理手續,解除了員工的後顧之憂,使員工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增強了員工對企業的責任感,工作熱情也更高。最重要的是,與勞務派遣相比,用人單位(雇主)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三、勞務派遣的原則是什麽?
1,暫時,輔助或替代原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給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壹個答復,答復確認了勞務派遣形式的三個原則: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所謂輔助,即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必須是企業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是指當正式員工臨時離職無法工作時,勞務派遣公司只能派壹個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但目前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
2.員工租賃原則。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員工租賃,派遣壹詞不適合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征。但“租賃”壹詞可以概括勞務派遣的所有業務特征,合理解讀復雜的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租賃和雇傭壹樣,更適合解釋勞動力和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由於沒有租賃關系代替勞務派遣,不適合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3.同工同酬的原則。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使被派遣員工享有與本單位員工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4、拒絕推進原則。現行法律制度明確,在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這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人單位墊付被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
5.收益回報原則。《民法典》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誰使用勞動收益,誰受益誰承擔責任,這是壹個常識,是利益和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派遣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工傷保險待遇的不足賠償部分應由真正的用工受益人即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