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壹般會判刑。過失導致死亡,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即行為人在自己的行為中應當預見到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但由於過失而未能預見,或者認為預見了就可以避免,從而導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具體量刑要根據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存在減輕情節等來判斷。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故的區別在於:1,客觀上是人的行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2,主觀上,人類郡沒有預見到這個結果。區分兩者的關鍵是要搞清楚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應該預見到死亡結果的發生。如果他本應預見到,但由於疏忽而未能預見到,那就是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死亡是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則屬於刑法上的意外事故,行為人不應為此承擔刑事責任。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還包括致人死亡的案件。就行為人的主觀意誌和行為結果而言,完全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條件。但由於主體要件的特殊性、犯罪環境的特殊性或犯罪手段的特殊性,特別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體更為突出,後果也更為嚴重。所以本法對其他犯罪單獨規定,將本罪同樣侵犯的他人生命權規定為情節,壹並處罰。因此,該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說明本法對壹些涉及致人死亡結果的過失犯罪采取了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壹般原則,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處罰。凡有本法其他規定的,如:本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的火災、過失突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致人死亡的;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條規定的過失毀壞交通工具致人死亡的;第136條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致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涉及死亡的犯罪。壹般來說,本法特別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社會危害性與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同或者更大。因此,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上,對於特殊犯罪的相同或更重的處罰,在法律條文中都有明確的體現。體現了我國刑法壹貫堅持的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有利於預防犯罪,有效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應註意以下問題:1、過於自信過失致人死亡與過於自信過失致人死亡的間接故意殺人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但能夠憑借壹定的自我信念避免他人死亡的因素。比如行為人自身的技能、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或者他人行為的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力的有利因素等。,相信別人死的結果不會發生,這樣別人死的結果才會最終發生。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但對該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態度,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相同點是:兩者都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演員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他人的死亡,他們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兩者的顯著區別在於:第壹,在認知因素方面,對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估計不同。雖然兩人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為人並沒有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作出錯誤的認識和估計,所以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時,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不存在錯誤,即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主客觀是壹致的;但是,在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為人和主觀上認為由於自己的背景能力、技術、經驗和壹些外界條件,在實施行為時可以避免他人死亡的結果,即可能性轉化為現實的客觀事實已經被誤解,在他人死亡的情況下,其主客觀不壹致。第二,意誌因素存在重要差異。雖然過於自信過失和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為人並不希望他人死亡,但深入調查後,他們對他人死亡的態度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雖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的發生,但並不反對他人死亡,而是放任其發生。在過於自信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不僅不希望他人的死亡結果,也不放任其發生,而是希望這種結果不發生,希望避免這種結果,即拒絕和反對他人的死亡結果。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仍然認為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因而實施了這種行為。2.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具有過失的心理態度。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故意殺人中錯誤地殺死了自己“目標”(即行為人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人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3.不作為致人死亡的定性行為不僅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也可以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對其不作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否具有故意的態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司法實踐中,要特別註意這樣壹種情況,即如果行為人之前已經意外地或者過失地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險,並且行為人可以救助他人而不救助,結果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人不應當被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更不應當認定為意外事故,而應當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次,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當被告人的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時,被告人負有防止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但基於上述心理因素,他不僅沒有采取積極的搶救措施,甚至壹聲不吭就走了,導致被害人因延誤搶救時間而死亡。4.過失致人死亡後,行為人為了使屍體沈默,將屍體作為活人“殺死”。不應僅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而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客體不能未遂)定罪,數罪並罰。二人以上過失致人死亡時刑事責任的認定,在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有明確規定。因此,在認定兩個以上過失致人死亡行為的刑事責任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區分各過失行為人的責任。因為不存在有過失的* * *罪,不存在主犯和從犯。幾個過失行為人的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應當查明各過失行為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並據此確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各自的責任。確定每個過失行為人的責任,必須遵循兩個原則:壹是部分責任原則。因為每個過失行為人的相互作用造成了他人的死亡,因此,不能要求壹個過失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每個過失行為的刑事責任總和必須與他人死亡結果的刑事責任相對應,所以每個過失行為人只能承擔他人死亡結果的部分責任。第二,角色分擔原則。從客觀現實來看,每個過失行為人在他人死亡結果中的作用不會完全相同。因此,對於危害結果必須有不同的刑事責任,這也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由於過失犯罪沒有主犯和從犯,所以正確認定每個過失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關鍵。司法人員必須基於自己的占有客觀認定案件事實,從而對自己的罪行負責,並予以懲罰。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向故意殺人行為轉化的問題1。肇事者過失造成嚴重傷害。客觀上,被害人已經到了無法治愈、不可避免死亡的程度。因為肇事者誤以為自己只造成了重傷,所以逃跑以逃避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有基於過失行為的緊急救助義務。如果搶救及時,雖然被害人仍然死亡,但行為人的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但行為人故意逃避救助義務,主觀上放任被害人死亡。因此,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和客觀行為已由過失致人死亡罪轉變為間接故意殺人罪,應當定罪處罰。2.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已造成被害人死亡。他只是認為被害人受了重傷,故意殺死已經死亡的被害人,怕被害人以後揭露自己的罪行。本案中,行為人對客體的誤解不影響後犯故意殺人罪的構成,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