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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民主黨派內部監督機制

民主黨派內部監督的對象包括黨員和各級組織,重點是各級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民主黨派內部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遵守黨的章程和執行組織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執行民主集中制、人事安排和幹部選拔,維護黨員權益,廉潔自律和作風建設等。民主黨派內部監督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民主黨派章程為準繩,充分體現先進性和廣泛性相統壹的特點,貫徹監督教育並重、預防為主的方針,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努力推動黨的建設不斷創新發展。

筆者認為,當前民主黨派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主要有四種途徑:

(壹)借鑒中國黨建經驗。

毋庸諱言,現階段參政黨與執政黨黨內民主制度建設還有較大差距。中國* * *產黨十分重視民主監督,並制定了壹套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督制度,從而保證了她成為中國人民和全國各族人民的堅強領導核心。比如,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加緊黨內各項民主制度建設,這些民主制度具有根本性、穩定性、全局性、長期性。壹是完善了有效保障黨員和各級黨組織民主權利的各項制度,進壹步拓寬了黨內民主的渠道,豐富了黨員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的內容和形式,有效保障了黨員的民主權利。二是提高重大決策的科學性,推進民主討論、集體決策、責任約束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完善民主決策機制;第三,提高選人用人的準確性,把“群眾公認”的原則貫穿於幹部選拔任用的全過程,進壹步擴大幹部工作的民主;四是真實反映選民意願,改進提名方式,擴大差額選舉範圍和比例,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取得新進展;第五,加強集體領導,合理劃分黨委常委會和全委會的權責,充分發揮黨的全委會的作用;六是發揮黨代表作用,擴大黨代會常任制試點,黨代會的權威性將得到更好保障;七是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合法、公正行使權利,加強上級對下級、下級對上級、同級的監督,不斷增強黨內民主監督的有效性。此外,還在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重大決策反映情況和征求意見制度,進壹步強化群眾監督、法律監督、民主黨派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黨內長期培養和確立的民主意識、民主作風和民主習慣,特別是正在從制度形式和政治實踐上加以規範和豐富的黨內民主,必然會在民主黨派內部政治生活中發揮重要的導向和示範作用。雖然我國黨內民主的具體內容和程序不能生搬硬套,但要在民主黨派內部培養和樹立民主意識、民主作風和民主習慣,特別是要使黨內政治生活民主化、制度化。如果執政黨內的民主發展機制相對成熟,但參政黨內的民主發展機制不完備,建設速度滯後太久,必將對多黨合作政黨制度的建設和和諧政黨關系的建立產生負面影響。

與中國* * *建立黨內外監督機制,把建立科學高效的黨內監督機制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相比,民主黨派的章程中仍然缺乏明確規範的監督機制,從中央到省市地方組織都沒有設立專門的監督檢查機構。這是參政黨建設的嚴重缺陷。因此,民主黨派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當然首先要依靠自身的不斷努力,但同時要根據“長期生存、相互監督”的方針,根據民主黨派自身還難以解決內部諸多問題的實際,借鑒我國黨建的寶貴經驗,積極爭取自身的幫助和監督。

(2)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

在建立和完善民主黨派的自我監督機制中,民主集中制無疑起著制約作用。民主集中制是各民主黨派歷來強調必須堅持的組織原則。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是所有領導集體及其成員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2002年,各民主黨派新修訂的章程重申了這壹原則。如NLD、民建、民進明確規定,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民主程序。這對於進壹步加強民主黨派自身建設,特別是領導班子建設,無疑是非常重要的。

平心而論,民主黨派內部並不是沒有民主集中制,但平時也經常出現違反這壹原則的情況。不是曾經有人感嘆“民主黨派不民主”嗎?這是值得我們深思和警惕的。因此,要有效貫徹民主集中制,根本問題是充分發展黨內政治民主,不斷完善民主制度。在貫徹民主集中制的過程中,既要防止“壹言堂”,不允許任何壹個領導搞個人專斷,把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又要防止出現無人負責、有事推諉責任的現象,按照組織中分工負責的精神,充分發揮每個成員的積極作用。需要強調的是,民主黨派領導班子的“壹把手”對正確貫徹民主集中制負有重大責任,如何對“壹把手”進行有效監督,是值得探討和總結的重要課題。

實行民主集中制和黨內民主監督是相輔相成的。事實證明,任何單位發揚政治民主,民主集中制就會得到更好的貫徹,不良作風就會得到遏制,問題壹般都能自行及時解決。反之,政治民主被踐踏,民主集中制被破壞,權力被濫用而得不到制止,往往會出問題,久而久之就無法收拾。致公黨沈陽市委在這方面的教訓值得記取。

(3)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就制度建設而言,民主黨派建立和完善包括民主表達、民主制約和民主監督在內的黨內民主機制更為重要、緊迫和根本。

民主黨派內部監督要取得實效,提高工作水平,有賴於加強民主黨派的制度建設,建立權力制約機制。在民主黨派內部,有了良好的黨內民主機制,或者有了良性的制度和科學的程序來保證這些制度的實施,就能在民主的基礎上更好地把握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關系,克服黨的領導班子部分成員因從政經歷短而可能在參政議政或內部管理上出現偏差的缺點,克服黨的領導班子成員因專職和兼職制度而不同程度地涉足黨的工作。由於權責不清、人財物管理權限不清等原因,團隊團結性差的老問題在現階段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解決。管理權和參與權雖然相對集中在少數人手裏,但能代表和體現黨的大多數人的意誌,不濫用權力,慎用權力,不發生權力腐敗。當務之急是建立和完善壹整套約束性制度,如領導幹部學習制度、領導班子會議制度、各級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評議制度、幹部選拔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批評與自我批評制度、機關辦事制度、寫作制度、開會制度等。同時,通過發揮組織的內部制約和制衡作用,可以保證黨自身的健康發展。

近年來,隨著黨內民主制度建設的發展和多黨合作制度的完善,在我國黨內民主的示範和帶動下,在完善黨內有效監督機制方面有了壹些有益的嘗試和長足的發展。比如,全面加強自身建設,把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貫穿制度建設,形成以制度管權、以制度辦事、以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壹些民主黨派正在逐步建立適合自身特點的內部監督機制,擬設立中央和省級組織監督委員會。壹些地方組織還結合實際制定了黨內監督條例,從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依據和主要內容,到黨員的責任和權利,都作出了具體的表述和規定。

各級民主黨派和組織要切實發揮領導作用,加強制度建設,在近年來形成的相關制度基礎上,進壹步建立健全領導制度、組織生活制度、幹部工作制度和績效監督制度,形成較為完備的體系。要支持和保障廣大會員發揮監督作用,改進會員信訪工作和維護會員權益,促進內部監督健康發展。

各級統戰部門要借鑒我國* * *產黨黨內監督的成熟經驗和相關制度,結合各自黨章的規定,積極協助民主黨派建立民主黨派內部監督章程,幫助民主黨派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參政黨履職能力。

(4)盡快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

為了適應民主黨派內部監督的需要,有必要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為此,許多民主黨派在去年修改的章程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NLD憲法》第32條規定,“應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監督各級領導機構及其成員和各級組織遵守NLD章程的情況。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團的領導崗位上的表現”。第四十條規定:“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可以設立監察委員會。有區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和自治州委員會不設立監察委員會,但可以指定專人負責內部監察。”民建在章程第二十七條中明確規定“中央設立監察委員會,負責維護協會章程,加強協會建設,檢查協會決議的執行和協會紀律。中央監察委員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由中央委員會決定”。同時,第三十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組成由同級委員會決定”。《民進黨章》第四十七條規定,“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和機制,逐步設立中央和省級組織和監督機構,對領導班子成員遵守章程和履行領導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農工民主黨黨章第十八條規定,“中央設立黨內監督機關,監督黨的黨員和組織遵守憲法的情況,重點監督黨的領導班子成員履行領導職責的情況”。

鑒於各民主黨派的實際情況,雖然目前還不能設立壹個完整的監督機構,但各民主黨派應在章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在黨中央的指導下,盡快制定內部監督條例和相關實施細則,並在條件成熟時盡快設立專門機構——監督委員會, 促進民主黨派全面、正常的監督,為黨更好地履行參政黨職能提供有力保障。

總之,作為民主黨派自身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各民主黨派要堅持解放思想,盡快提上工作日程,作為履行職責的壹件大事抓緊抓好,不斷提高民主黨派的整體素質和參政議政水平,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本文是民進無錫市委宣傳部部長陳小琴撰寫的2011江蘇民進報告會中心理論研究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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