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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檢察院是否介入?

在法院審理民事糾紛之前,壹般不允許檢察院介入。檢察院介入民事糾紛,壹般對法院的審判是不合理的,可以通過抗訴介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檢察機關支持的案件類型主要是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包括國有土地及其他不動產轉讓、國有企業轉讓或改制、國有資產入股合資、國有土地及其他不動產收取租金等。此外,壹些檢察院還在“農民工討薪案”、“無家可歸者維權案”等案件中使用了支持起訴的手段。

扶持的對象壹般是國有企業、政府或其職能部門(如國有資產管理局、民政局、土地管理局等。).在檢察機關支持起訴之前,受害方並不想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壹般是被檢察機關說服,決定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檢方在壹定程度上是被動的。並且由於證據材料主要來源於檢察機關的調查和收集,檢察機關在訴訟中似乎處於更為主導的地位,而原告則具有明顯的從屬地位。

案件來源主要有兩個:壹是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刑事偵查過程中發現國有資產流失,認為僅通過刑事訴訟無法挽回國有資產損失,決定以支持起訴的方式啟動民事訴訟。這類案件的被告往往是已被定罪的罪犯,他們已被確認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根據報告,檢察機關發現部分國有企業、政府機關怠於行使債權,違規為其他債務人提供擔保,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通過支持起訴等方式督促相關單位行使債權,或者要求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民事行為。

檢察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的具體做法是不壹樣的。有的先向法院移交證據材料,派人旁聽庭審(座位與原告並列)宣讀《支持起訴意見書》;然而,壹些人被派去參加審判。原告發表起訴意見後,檢方出庭支持檢察官闡述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和檢察院支持起訴的法律依據。法庭辯論結束後,公訴人發表“支持起訴意見”,等等。

辦案結果不壹樣。檢察院支持的案件,法院都是受理的,但在實踐中,不同法院的處理方式和結果有明顯的差異:有的作出判決,有的進行調解,有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壹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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