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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具有什麽樣的法律效力?

民事判決的效力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民事判決生效的時間;二是生效民事判決產生的法律效果(也稱法律後果)。

(壹)民事判決生效的時間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謂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時也稱為生效判決。民事判決的生效時間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上訴期限屆滿當事人未上訴的判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允許上訴的第壹審判決,當事人在上訴期內不上訴的,上訴期屆滿即發生法律效力。

2.不能上訴的判決。這類判決包括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允許上訴的壹審判決,如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適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決等。上述判決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生效民事判決的法律後果

壹般認為,民事判決生效後,會產生以下三種法律後果:

1,約束力

無論是壹審的判決,還是上訴審的判決,在宣布或者送達之後,都會有壹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判決的法院在判決成立後受其約束;今後,法院不得撤銷或變更同級壹審判決,即使當事人同意撤銷或變更。

判決對法院的約束力是判決的固有屬性。所以各國民事訴訟法都認為判決成立後就具有約束力。

2.既判案件

既判力,又稱實質確定性(也稱事實確定性),是指終審判決所判定的訴訟標的對當事人和法院的強制適用。

3.執行

執行是指給付判決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在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時,判決中的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民事判決的類型

1.根據其解決的糾紛性質的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訴訟案件的判決和非訴訟案件的判決。

訴訟案件的判決是解決雙方民事權利糾紛,確認糾紛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判決。非訴案件的裁判,是指對申請人請求確認的法律事實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決。

2.根據解決糾紛方式的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

給付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壹方當事人履行壹定義務或者向另壹方當事人給付壹定金錢、財產的判決。

確認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為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某種法律事實而作出的判決。

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為改變或者消除當事人之間原有的無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作出的判決。

3.根據審級和審判程序的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壹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

壹審判決是壹審法院適用第壹審程序審理案件後作出的判決,包括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

二審判決是二審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後作出的判決。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經宣告或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

再審判決是人民法院發現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適用再審程序,重新審理案件後作出的判決。

4.根據是否有效,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生效判決和無效判決。

生效判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壹審判決,以及所有二審判決。

無效判決是指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地方人民法院對未過上訴期的民事案件作出的壹審判決。

5.民事判決根據是案件的整體還是部分,可以分為完全判決和部分判決。

滿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所有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的判決。所有判決作出後,本案訴訟程序宣告結束。

部分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案情復雜、案件全部事實難以在短時間內查明的情況下,為了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已經查明的部分事實作出的判決。

6.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出庭,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對立判決和缺席判決。

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始至終都參與訴訟活動的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指壹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擅自離庭而作出的判決。

7.根據作出的時間,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原判決和補充判決。

原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第壹次作出的判決。補充判決是指原判決宣告後,原判決正文不清、難以執行或者有遺漏、錯誤時,人民法院針對原判決作出的更正、解釋或者補充判決。補充判決與原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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