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案件當事人爭議的不同內容,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並對涉外民事程序作了特別規定。經濟糾紛涉及的訴訟程序主要有壹審普通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1.第壹審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適用的審判程序,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壹審普通程序是經濟案件中應用最廣泛的程序。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談”原則。因此,起訴可能導致訴訟程序,開始訴訟活動。起訴是當事人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只有有效行使起訴權,才能啟動訴訟程序。起訴條件是: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受理是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後,決定受理原告起訴並啟動訴訟程序的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必須受理;(二)審前準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做好審前準備工作,包括: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告知當事人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查閱訴訟材料或者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三)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壹般應當公開進行。庭審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征詢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意見;可以進行調解;判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4)對判決、裁定的法庭辯論結束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並公開宣布判決。判決書應當寫明:①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上訴期屆滿沒有上訴的,都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準許上訴的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與上訴狀壹並提出。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上訴案件。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合議庭在查清事實後,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①維持原判。(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的;(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當事人可以對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間,不受此限。3.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案件(1) 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如果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五)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裁決應當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三)再審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作出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4.執行程序(1)向人民法院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官也可以將其移交給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二)組織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三)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並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在轉移存款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等經營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四)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壹方為公民的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如下。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