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中討債的法律技巧:1,及時保全債務人財產。對於有履行債務能力或者雖無履行債務能力但有相當資產的債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及時申請保全債務人財產,防止債務人在判決作出後或者判決作出前轉移財產,造成今後法院作出的判決難以執行。《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訴訟中不要提債務人已經還錢了。我們很多律師在代理案件的時候經常這樣描述案件。債務人欠多少錢,已經還了多少,還欠多少。如果遇到自己的債權糾紛,妳就很難證明債務人還錢了。因為在實踐中,債務人還款只是債權人給債務人出具相關證明,債權人不會得到債務人還款的任何證據。這將進壹步增加主債權的不確定性。(2)非訴討債的技巧:大家都知道,非訴討債就是不去法院,直接問債務人。但是,有很多技巧。對於作為企業的債務人來說,首先是人。我們應該考慮直接聯系原業務承擔者。如果業務承辦人已經調離原崗位,可以通過其了解現在的業務承辦人。如果不行,那就找業務部門負責人,最後找企業負責人。其次,該事項,經與債務人協商,可以考慮先收回部分債權(對於大額債務的催收),剩余債務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分期分批清償,並作出書面約定。如果可能的話,盡量讓債務人提供擔保。最後,如果債務目前確實無法清償,可以考慮債務人的到期債權或者實物折價來清償債務。債權人決定通過法律手段向債務人追償債務時,應當遵循以下程序:(1)訴訟風險評估。主要從證據是否足以保證案件成功;被告的財產狀況,從而保證勝訴後執行能夠到位。(2)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立即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3)準備訴訟材料向法院立案。準備訴訟材料向法院立案,包括起草起訴狀,準備證據,準備原、被告雙方的身份材料。(4)(訴訟前)扣押財產。起草並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提供債務人財產清單,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等。,在訴訟前或者提起訴訟時提前或者同時查封財產。(5)案件的審理。通過法院審理,獲得了成功有效的判決。(6)申請執行。判決勝訴後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拘留、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登報等方式,強制債務人還款。(1)訴訟時效。《民法典》規定的壹般訴訟時效為三年。賬齡超過兩年的應收賬款適合訴訟的,必須及時起訴。如果暫時不適合起訴,也要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書面證據。(二)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即信用擔保,要求債務人提供我行可接受的相關公司的信用擔保,並出具書面保函。提起訴訟,可以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些債務人提出以實物抵債,但債權人往往不能接受,要麽是實物沒用,要麽是還債的代價太高。但我們可以采取抵押或質押的形式。用不動產擔保的叫抵押;用動產或權利擔保稱為質押。抵押(質押)不等同於還債。設定抵押(質押)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抵押物上壹旦設定抵押(質押),抵押物的所有權人不能隨意處分,限制了抵押物的流通。日後壹旦提起訴訟,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查封、拍賣或變賣抵(質)押財產,獲得優先受償。即使債務人破產,接受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人對抵押(質押)物的優先受償權仍優於其他普通債權人。對壹些特定的東西設定抵押(質押),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否則無效。以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車輛抵押的,分別在土地、房產管理部門、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登記;股權出質應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以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分別向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登記。抵押(質押)因為沒有登記而無效,這方面我們吃了不少苦。(3)查清債務人的工商登記,抓住每壹個應該承擔債務的民事責任主體。(4)查明債務人的資產。我們追錢的同誌,壹定要有高度的職業敏感度,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把債務人的資產查清楚,調查清楚,以便在訴訟中提交法院查封凍結。上門討債,要記住債務人的車牌號、辦公地址、宿舍號,到車管、國土、房產部門核實債務人車輛、房產的權屬、抵押情況,到工商局查詢債務人經營的下屬企業。在訴訟中,債務人在國外投資的股權也可以被查封、拍賣。我們盡力查閱債務人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或固定資產明細賬目。值得註意的是,如果我們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債務人的應收款,也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申請查封債務人的對外債權,由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我們清償債務,法律上稱之為代位權。對於債務人的資產,很容易忽略其無形資產,包括商標、專利、版權中的財產權,可以查封拍賣。(五)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我們處理的每壹宗追討個案,無壹例外都要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即在法院判決前查封債務人的資產。判決能否順利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保全措施的成功與否。做好財產保全措施,也是建立在上述查明債務人資產的基礎上。壹般來說,判決前查封債務人的資產往往會給債務人造成壓力,迫使債務人主動還款或和解,因為如果在執行程序中通過拍賣的方式處置債務人的資產,債務人會遭受更大的損失。此外,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港澳臺人員或者外國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扣留護照、家訪等出入境證件。根據我們的司法實踐經驗,這壹招比民事拘留更有效,在執行程序中妳不能不還清欠款就出境。(6)善用支付令收回款項。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監督程序。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債權人可以不起訴,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發出支付令督促債務人償還債務後,債務人未提出異議且在15日內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支付令的好處是簡單快捷,節省訴訟成本。申請支付令只需要100元。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