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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主要包括什麽?

摘要:人身自由權主要包括什麽?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人身自由權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包括身體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留、搜查和侵犯的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壹切自由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公民最起碼的生存權。接下來,我們來看介紹。個人自由的憲法含義

我國現行憲法第37條第1款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自由是近代以來隨著個人的解放而確立的傳統基本人權。是指無正當理由不受限制的身體活動的權利,所以也叫身體自由。人身自由是所有人行動和生活的前提,也是最重要的權利之壹。

人身自由主要包括什麽?

1.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意味著公民有權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

2.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中。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通過書信、電話、電信等通信方式進行交流而不受他人幹涉的自由。具體來說,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於私人生活秘密和表達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留、隱匿或者銷毀,他人不得閱讀或者竊聽公民的通信和通話內容。

個人自由的特征

1,人身自由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公民,也就是自然人。

只有具備公民資格,其合法權利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雖然服刑人員也是公民,他們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他們的身體自由被依法剝奪,但他們的精神自由依然存在。如果服刑人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獨立思考如何申訴、上訴、控告和辯護的自由。如果通過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罪犯產生錯誤的思想,做出錯誤的決定,如用錯誤的認識欺騙罪犯,使他們認為自己會受到不適當的懲罰,使他們不敢申訴,這是違反法律的,是對罪犯精神自由權利的侵犯。

2.個人自由是壹項絕對的權利。

這壹權利的實現不需要特定義務人的積極合作。

3.人身自由的客體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相應的人身自由也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和利益行事和不行事的權利。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自由控制其外部身體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屬於侵權行為。精神自由權是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自由思考的權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內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者妨礙公民的精神自由,屬於侵權行為。

4.行使人身自由受法律限制。

法律限制公民行使自由時,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幹涉他人的自由行使。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人身自由,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侵犯人身自由的構成要件

1,有侵犯人身自由的。根據我國現行立法規定,只要違反憲法關於保護公民人身自由、禁止拘留、禁止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及限制行使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規定,都是違法的。在司法實踐中,只要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應認定為違法。

2.有有害的結果。侵犯人身自由造成損害的事實表現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的行為所造成的客觀表現和最終結果。客觀表現是指公民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改變思維狀態。最後的結果是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損害。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當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自由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該要件成立。

4.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侵害人身自由的行為人必須具備主觀歸責狀態,即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個人自由和個人尊嚴的區別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太復雜了,簡單陳述壹下就好:

人格權:人格權作為民事主體,是以人格利益為內容,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民事權利。人格權不等於人格尊嚴,人格尊嚴只是人格權的壹部分。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等。

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身體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留、搜查和侵犯的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壹切自由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公民最起碼的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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