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實施計劃
1.1風險評估和判斷
1.1.1風險分析及措施
1.1.1.1項目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對風險的不確定性和可能性進行調查、預測和分析,制定壹套科學的管理方法,包括識別和計量風險、管理和處置風險、控制和防範風險。通過對項目管理各個階段所涉及的所有風險進行識別、度量和控制,使項目能夠順利進行,減少風險損失,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1.1.1.2項目風險管理目標
根據我聯合體現階段的整體實力,制定以下風險管理目標:“降低風險管理成本,提高利潤,樹立信譽,擴大影響,拓寬業務渠道”。
1.1.1.3項目風險管理流程
項目風險管理過程壹般分為四個階段:風險識別、風險度量、風險處理和風險防範對策。每個階段及其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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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風險管理流程示意圖
1.1.2風險分析與評估
根據風險的來源、性質、頻率和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和評估,確認其可能發生的情況,做到事前預防,事中處理,事後采取對策。本項目可能的風險劃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技術風險、管理風險、過程控制風險、質量風險、職業安全風險、市場風險、法律法規、環境風險、政府和利益相關者。
1.1.3風險控制
這個項目有很多風險因素。為避免PPP項目合作因風險受阻,建議采取以下風險控制:
(1)對於雙方都無法很好管理的風險,在不損害項目經濟價值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商業保險,將項目風險轉嫁給第三方;
(2)如果不能如期找到第三方,可以事先明確約定風險發生後合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3)將風險等同於收益,如果社會資本方在風險分配過程中承擔壹些額外的風險(如提高* * *風險比例),可以提高匹配收益率;如果政府能夠在風險分配過程中主動承擔壹些額外的風險(如經營管理等業務風險),將會增強項目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本項目的具體風險管理措施詳見下表:
1.1.4投保人
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投保人通常是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應對項目風險進行投保,項目公司應督促施工單位完成個別險種。
1.1.5投保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是指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根據險種的不同,被保險人會有所不同,但項目公司始終應該是被保險人之壹,享有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保險金索賠權。根據合同的不同,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機構也可以是被保險人。
1.2保險範圍
1.2.1施工期保險方案
1.2.1.1建築安裝工程壹切險,帶第三者責任險。
(1)被保險人:項目公司或政府。
(2)被保險人:政府、項目公司、施工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及項目公司選擇的其他方。
(3)保險期:自開工日至最終竣工日及以後的十二個月。
(4)保險範圍:在項目建設、安裝和運營期間及其後的十二個月內,與項目、臨時工程、材料和其他項目設施的損失或損害有關的所有壹般和通常可保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火災、閃電、爆炸、暴雨、風暴、臺風、水患、洪水、幹旱、坍塌、滑坡、地震和其他)。第壹部分物質損失,補償項目在施工、安裝和測試期間由於任何未明確排除的原因而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和突發性的物質損失。第二部分是第三者責任,賠償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依法需要支付的全部款項:工程造成第三者財產的意外損失,包括任何索賠人追償的法律費用和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而發生的法律費用。
(5)可保利益:第壹部分:項目-物質損失,所有項目的重置價值-估計金額待定。保險單的最終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末尾的聲明為準,保費按其實際金額調整。第二部分是第三人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
(6)保險價值:工程的全部重置價格(但不低於施工合同價值)。
1.2.1.2建築工程團體意外險
(1)被保險人:項目公司、施工承包商、分包商等。
(2)被保險人:
1)年齡在16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勞動或正常工作,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操作,並與建築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以及經保險人同意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的其他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2)項目公司
(3)保險期限:從開工日期至最終竣工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4)保險責任範圍: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規定的工程施工區域內,或施工期間在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區內,或從施工現場往返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區途中,因管理和經營受到意外傷害,造成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5)保險形式:保險費有三種收取方式,包括投保人數、建築工程總造價和總建築面積。
1.2.1.3雇主責任險
(1)被保險人:項目公司、施工承包商、分包商等。
(2)被保險人:項目公司、施工承包商、分包商等。
(3)保險期間:保險期間為壹年,到期後的後續保險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4)保險範圍:在保險合同期內,被保險人的職工在受雇期間遭受與保險單載明的工作有關的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給付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下列經濟賠償責任:
1)死亡賠償金;
2)殘疾賠償金;
3)損失的時間成本;
4)醫療費用。
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在保險單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內,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必要的、合理的訴訟費用。
在保險期間,本保險單項下保險公司每次賠償的最高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單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5)保險價值:有限賠償(包括工傷、職業病身故/殘疾、醫療費用報銷、誤工費補助等。).
1.2.1.4貨物運輸保險
(1)被保險人:項目公司、施工承包商、材料供應商等。
(2)被保險人:項目公司、施工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和項目公司選擇的其他方(前提是該等其他方具有或能夠獲得本保險項下的可保利益)。
(3)保險期間:起止期間為簽發保險憑證,被保險貨物運出啟運地托運人最後壹個倉庫或儲存地時起,至保險憑證註明的目的收貨人在當地第壹個倉庫或儲存地時止,壹般為“倉至倉”。
(4)責任範圍:所有材料、設備、機械、備件和其他物品(施工設備除外)的所有壹般和通常可保風險,從被保險貨物離開世界任何地方的承包商或供應商的場所時起至它們到達項目現場並在項目現場卸貨時止。
(5)保險形式:本保險以統壹的保險合同為準,不再另行出具保險單。
1.2.2運營期保險方案
經營期保險包括:財產壹切險、營業中斷險(以下為財產壹切險)、機損險、營業中斷險(以下為機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和其他險。因此,在設計保險方案時,我們也會重點考慮上述主要險種。
1.2.2.1財產壹切險
(1)被保險人:項目公司
(2)責任範圍:屬於項目設施壹部分並在項目現場使用的所有建築物、構築物、設備、機械、化學品、備件和其他材料和/或不動產的損失或損害的所有壹般和通常可保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火災、閃電、爆炸、自燃、風暴、暴雨、臺風、洪水、洪水、幹旱、惡意損害)
(3)保險金額:項目設施的總重置價值。
(4)保險期限:以年為單位,可以延長。
(5)被保險人:項目公司、政府方和政府方或項目公司選擇的其他方(前提是該等其他方具有或能夠獲得本保險項下的可保利益)。
1.2.2.2(財產壹切險)營業中斷險
(1)被保險人:項目公司
(2)責任範圍:在12個月保證期(保險中斷期)內,因財產壹切險保單項下投保的可保風險造成的業務中斷或幹擾而導致的利息損失、額外利息和經常性費用。
(3)保險金額:等於12個月保證期內發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計劃支付的本金和規定的常規費用的總額。
(4)保險期限:以年為單位,可以延長。
(5)被保險人:項目公司和項目公司選擇的其他方(前提是該等其他方具有或能夠獲得本保險項下的可保利益)。
1.2.2.3員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1)被保險人:項目公司
(2)被保險人:
1)年齡在16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勞動或工作,並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以及經保險人同意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的其他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2)項目公司
(3)保險期限:壹年,期滿後續保。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4)保險責任範圍: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規定的區域內進行管理和作業過程中,或者在從工作地點往返指定的集中生活區途中,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故或者殘疾的,保險人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給付的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
(5)保險形式:保險費按投保人數計算。
1.2.2.4第三者責任險
(1)被保險人:項目公司
(2)保險期限:以年為單位,可以延長。
(3)責任範圍:因項目設施的運營和維護對第三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或損害的法律責任。
(4)保險金額: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和保險事故次數不限。
(5)被保險人:項目公司、政府方或項目公司選擇的其他方(前提是該其他方擁有或能夠獲得本保險項下的可保利益)。
1.2.2.5雇主責任險
參考施工期雇主責任險。運營期內,雇主責任險覆蓋期限為壹年,到期後繼續跟進。
1.3選擇保險服務提供商的原則
根據“在合理的商業條件下,應投保所有可保風險”的原則,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建設期商業風險和保險方案(包括壹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方案、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方案)、運營維護期商業風險和保險方案,分析了項目的整體商業風險,闡述了風險控制措施,討論了項目合作期保險方案的安排,包括計劃投保的主要險種。在實際執行中,我們將對本保險方案中的險種進行公開招標,以確定保險服務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