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州,徐婷利用銀行ATM機故障惡意取款654.38+075萬元,壹審被判處無期徒刑,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在全國引起廣泛關註。該案已審理兩次,但其法律思考仍在繼續。徐婷案所涉及的社會歷史條件、反映的事物性質以及法律價值的沖突,引起了更深層次的思考和探討。
徐婷案的爭論有三個問題:壹是罪與非罪是爭論的焦點,核心問題是應適用民法上的“不當得利”還是刑法上的“盜竊罪”;第二,壹般認為司法程序中發回重審是違法的。廣東省高院在審理該案時認為壹審認定的事實清楚,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前後矛盾;第三,壹審結果反映出刑事司法中存在法官機械適用法律的問題。可以看出,所有的論點都集中在徐婷的案例上,著眼於問題本身,而沒有考慮到時代背景。如果換個角度看,會發現該案在平等保護、有效辯護、程序正義、罪刑相適應等諸多現代司法理念的影響下,涉及法律價值取向的重大變化。
首先,從社會學的角度考慮徐婷的案例。
(1)對徐婷案的討論超出了辯護範圍,重點是執法公正。
從2007年11,該案開始引起社會關註,到2008年5月初再審宣判結案,半年來發表文章數百篇。其中觀點對立,沖突尖銳,公眾對此案的關註和參與程度前所未有。自2002年河北省國稅局原局長李震被稱為“河北省第壹書記”後,法學專家首次召開案例討論會發表意見,公眾開始更加關註司法機關的執法情況。但是,在徐婷案之前,公眾對該案的評論基本上是無罪的、輕的,輿論傾向非常明顯。然而,從對徐婷案討論的深度和廣度可以發現,爭論涵蓋了有罪與無罪、有罪與輕、此罪與彼罪、程序是否合法等多個方面。這場關於徐婷案的大討論遠遠超出了辯護的範疇,深入到了執法是否公正的更深層次。這是本案凸顯的社會關註方面最積極的變化之壹。
(B)社會關註廣泛,討論引起了高層的關註和參與。
社會各界踴躍參與徐婷案的討論,引起了媒體的高度關註。2008年6月3日,65438在央視《經濟半小時》報道了此案,2008年5月7日,徐婷案的專題報道又在央視《法與生活》欄目播出,輿論導向明確。該案件在公眾中引起了廣泛的反響,並引起了領導的重視。兩會期間,廣東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黃雲龍在審議兩院報告時就此案發表了看法。“廣東是改革的前沿,會有壹大批像徐婷這樣的新案例。希望兩院對弱勢群體的審判慎重。”在廣東省人大和CPPCC會議上,代表們也關註和參與了徐婷案的討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蔣行長在參加重慶代表團討論後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據我所知,徐婷案比較特殊.判盜竊金融機構罪不合適,但判盜竊罪還是可以的。”[4]蔣興昌也說過,“立法往往是滯後的。從徐婷案來看,有很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關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也需要建議立法機關完善法律。”
在壹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在最終判決作出之前,社會各界代表的不同聲音,媒體明確的輿論導向,決策層對案件如何處理的明確態度,是以往任何壹個案件都沒有的。這說明現代司法理念是如此深入社會和人心。
(3)社會、媒體、決策層的意見影響了最終的判斷。
自2002年李真死刑案以來,法律專家首次召開案件討論會發表意見。到目前為止,已經有20多起民事、經濟和刑事案件引起了全國的關註。然而,由於公眾和輿論的極大關註,壹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徐婷案得到了重審。經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法定刑以下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改為五年有期徒刑。
(D)徐婷案影響了已被判刑和未被判刑的類似案件。
徐婷案最終因為法院改判而結案,但其輻射效應波及到了類似的判了和沒判的案件,其影響遠未結束。雲南何鵬案已經結案。雲南公安學院2001級學生何鵬,用壹張僅有10元的儲蓄卡,從ATM機盜取429700元,2002年7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徐婷案改判後,何鵬抱怨量刑過重。如今,有了徐婷案的先例,何鵬案能否再審,何鵬案能否參照徐婷案改判,是壹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雲南的賀鵬和廣東的徐婷雖然相距萬裏,但他們的命運卻是相連的。還有寧波的唐案,正在審理中。為了審理類似的相關案件,最高檢察院於2008年5月9日發布司法解釋:“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96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我們發現徐婷案就像壹塊扔進湖裏的石頭。過了壹段時間,石頭沈了下去,但它引起的波瀾輻射得很遠,影響到了整個社會。通過這個案例,我們發現法律價值取向與現行法律的沖突會表現在各個方面。是什麽讓壹個普通的刑事案件有這樣的能量?根源和法律價值取向的變化是根本原因。這是我們要思考和尋找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