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砂石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
水務、安監、環保、林業、草原、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砂石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砂石資源采礦權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有償出讓,國家禁止和特殊情況除外。第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規劃,組織編制砂石資源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其中,河道範圍內的砂石采礦權出讓,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方案,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出讓。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過程中所需的各類合同、公告、文件等文本,按照國家有關格式文本執行。相關主管部門可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補充。
涉及林業、草原等相關部門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八條采礦權投標人、競買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資質要求。
礦業權競買人和競買人按規定繳納競買保證金後,方可參加礦業權出讓活動;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第九條以出讓方式確定中標人和競得人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和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人或競得人逾期未簽訂合同的,中標結果無效,已交納的投標及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第十條礦業權出讓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場所和媒體公布中標及中標結果。第十壹條中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惡意串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標、競得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已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第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對中標人和競得人進行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依法保護中標人和競得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檔案,包括投標人、評標委員會、中標人、競得人和競得人的基本信息,出讓過程、中標情況、中標結果等。,並應當將相關信息告知水務、工商、稅務、環保等部門。第十四條砂石資源所有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資源稅、增值稅、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涉及開采河道砂石的,還應當繳納砂石資源管理費。
前款繳納的各項稅費均包含在礦業權出讓底價中,由市政府壹次性征收。第十五條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權和土地審批手續後,還應當到安監、公安、水務、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手續。第十六條采礦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因年檢不合格或者年檢不合格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吊銷、撤銷采礦許可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嚴禁偽造或冒用采礦許可證。第十七條下列區域為砂石資源禁止開采區:
(壹)國家、省、市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名勝區和不可移動的歷史文物、名勝古跡、地質遺跡的所在地;
(二)按照規定建立的水利設施保護區;
(三)鐵路和重要公路兩側的限定區域,地質災害易發區;
(四)危及相鄰礦山的安全區和其他直接危及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區域;
(五)國防工程的範圍;
(六)國家規劃的勘查區;
(七)勘查工作尚未結束的區域;
(八)國家規定不允許開采建設用砂石資源的其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