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方出現在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是基於掛靠、違法分包、違法分包等行為。,兼顧實際施工方的權益。
(2)實際施工方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有哪些行為可能給施工企業帶來法律風險?
1,因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施工企業需要對實際施工方承包的工程質量造成的問題和損失與實際施工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2、因掛靠(借用資質)、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施工企業因掛靠(借用資質)、違法分包、違法分包等行為,可被處以以下行政法律責任處罰。,並責令變更、沒收非法(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3、實際施工中發生對外勞務分包、雇傭農民工或其他商業活動的,施工企業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從實踐來看,實際施工人員往往需要勞務分包、雇傭農民工、采購材料、租賃周轉材料和設備,組織項目施工所需資金實現人財物的配置,從而完成項目。因此,實際施工人員的以下行為可能給施工企業帶來法律風險,可以概括為:壹是轉包或雇傭農民工的行為;二是買賣物資的行為;三是周轉材料和機器設備的租賃行為;第四,借貸資金的行為。
實際施工方的上述行為,多數情況下會導致施工企業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有時會因為第三方對施工企業采取了安全措施而導致施工企業的銀行賬戶被查封,甚至會在短時間內影響施工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其他項目的資金使用;其次,施工企業承擔責任後,如果實際施工方的信用狀況較差,施工企業的這部分損失往往無法向實際施工方全額追償。
4.實際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時,施工企業相關負責人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建築工程領域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安全事故不報或者謊報罪。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如果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或者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蓮花河畔景苑”案6名被告人作出壹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秦永林、、夏建剛、陸、張耀雄、有期徒刑5年。
經查明,在工程運作中,秦永林作為施工方現場負責人,聽從張誌欽(另案處理)的指示,將施工方總承包範圍內的地下車庫開挖工程直接交由無公司組織、無資質的張耀雄組織施工,並違規指使施工人員開挖堆土。
張耀傑作為施工方的主要負責人,使用他人的職業資格證書進行工程投標,並違規允許施工單位將土方工程分包給其無職業資格的親屬,對樓房倒塌事故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
夏建剛作為施工方眾鑫公司現場經理,在沒有項目經理專業管理的情況下,允許項目施工,允許施工方違規分包土方、堆土,造成項目管理脫節。
盧雖然名義上擔任項目經理,但實際上並沒有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張耀雄違規承接工程,盲目跟風土方開挖、堆土施工,最終導致墜樓事故。
(3)施工企業在什麽情況下可能承擔上述法律風險?
1,實際施工現場管理水平差,可能造成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
2.業主拖欠工程款導致實際施工方未及時支付材料費和租賃費,引發訴訟;
3.項目虧損導致實際施工方無力支付材料費、租賃費、貸款等。,導致訴訟;
4.項目需要資金,實際施工方因此從國外籌集大量資金,未能及時還款或無力還款,導致訴訟;
5、施工方實際存在的個人誠信問題,如個人債務並入施工企業債務,或本工程的材料、材料、貸款挪到其他工程,或故意虛增債務或虛構債務,侵占施工企業利益,從而引起訴訟;
6.實際構造函數的其他行為。
(四)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實際承辦人對外商事行為的處理。
司法實踐中,法院壹般會根據表見代理(項目經理或合同簽字明確其為代理人)、職務行為(勞動關系)、委托行為(出具委托書)、追認行為(公章或部分款項)等法律關系來判斷施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