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市、縣(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並進行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繼續教育的管理,制定計劃和措施,組織實施,並進行指導和檢查。第五條繼續教育實行單位負責、單位壹體的培訓制度。專業技術培訓由業務主管部門實施;綜合培訓由人事行政部會同相關業務部門組織實施。第六條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註重實效的原則。第七條繼續教育脫產學習時間,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不少於4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不少於32學時。
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為三年。壹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享有下列繼續教育權利:
(壹)享受規定的脫產學習時間;
(二)享受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三)繼續教育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人事行政部門申訴。第九條接受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服從單位繼續教育的安排,完成學習任務;
(三)接受繼續教育後,應按有關規定或合同(協議)繼續為本單位服務。第十條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和脫產學習的時間;
(三)保證專業技術人員脫產學習期間享受與在職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
(四)為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經費;
(五)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進行登記、檢查和考核,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或人事行政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六)在國內外脫產學習三個月以上或非全日制學習半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在接受繼續教育後,就服務事項訂立書面合同或協議。第十壹條繼續教育應當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根據本單位的長遠規劃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和業務水平,可以確定具體內容。第十二條繼續教育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組織實施:
(壹)本單位、本系統組織的有計劃、有考核的自學;
(二)參加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舉辦的進修班、研討會和培訓班;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講座;
(4)出國學習考察;
(五)到教學、科研和生產單位學習;
(六)參加函授、出版、夜大、行業大學、電大、自學考試等。第十三條繼續教育的實施要以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為依托,依托各級培訓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所)等培訓教育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的實施網絡。第十四條繼續教育教師應當按照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家或者具有高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第十五條繼續教育經費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壹)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財力將繼續教育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二)企業、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經費應在規定的職工教育經費中安排,其中企業研究新技術、開發新產品的繼續教育費用可在管理費中安排;
(三)舉辦各類繼續教育培訓班的培訓費可按壹定比例列入繼續教育經費;
(四)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可以依法建立繼續教育基金。第十六條繼續教育實行註冊證書制度,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連續記錄憑證。第十七條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主管部門應將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有條件但未開展繼續教育的單位,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人事行政部門不接受該單位的職稱評定;應當接受繼續教育而未按規定參加或參加學習成績評定的,年終工作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完成繼續教育的情況應記入本人業務檔案,作為聘任、續聘或晉升職稱的必備條件之壹;專業技術人員轉行、流動後,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