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寬嚴相濟是什麽意思?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相濟,寬嚴相濟。
問題3:寬嚴相濟是什麽意思?每個人的愛,不管是朋友之間的愛,家人之間的愛,還是愛情,甚至是陌生人之間的愛,人與動物之間的愛,植物之間的愛,都有愛,都有生命。加油,包括我們網友中的鼓勵,也是壹種愛!友愛:)
問題四:“寬嚴相濟”壹詞,是指寬與嚴在法律上相輔相成,即“寬嚴相濟”、“寬嚴相濟”。目的是構建和諧司法,減少社會對立。
同義詞:
寬嚴相濟就是政治措施要寬嚴相濟,相輔相成。
剛柔並濟——剛柔並濟。
問題5:寬嚴相濟是什麽意思?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概述。
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含義和基本內容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含義是:根據犯罪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寬嚴相濟;“寬”不是法外之恩,“嚴”也不是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法,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懲治犯罪,做到“寬嚴相濟,以罪論處”。[1]
寬嚴相濟,具體來說,對於嚴重威脅國家政權、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嚴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要堅決依法嚴懲。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輕微犯罪、偶然犯罪和共同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寬則寬,嚴則嚴。同時,基於社會的實際需要,在對重罪和輕罪適用法律時,要協調好寬嚴相濟的平衡。對重罪不能過重,對輕罪不能過輕,應該寬嚴相濟,形成良性互動。[2]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是教條主義,而是根據案件特點和社會情況來決定的。它既不盲目容忍犯罪,也不盲目打擊犯罪,而是將寬嚴相濟有機結合起來。其實質是對各種犯罪行為區別對待,即有效打擊犯罪,又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促進社會主義和諧建設。
《萬事皆有錯》裏有壹句話,“所以,懲薄不慈,懲嚴不暴,也說的是真的。故事取材於世,信適於物。”也就是說,法律的懲罰很輕,並不是因為犯罪者的仁慈;處罰很重,不是因為犯罪者的殘忍,而是根據案情和社會情況。所以對犯罪的控制取決於社會的實際情況,采取的措施也要適應事物的本質規律,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3]
寬嚴相濟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該嚴則嚴,該寬則寬;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相濟,審時度勢寬嚴相濟。
2.與寬嚴相濟政策的關系。
我國理論界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寬嚴相濟政策”的關系存在不同看法。壹種觀點認為,寬嚴相濟政策體現了刑法規定的寬嚴相濟的精神理念,是壹脈相承的,不是新的刑事政策;還有壹種觀點認為,這兩個政策並不相同,從制定的背景、社會情況、意義上來說,都是完全不同的。作者認為:
(1)有壹定的歷史淵源。
我國1979刑法第1條明確將“寬嚴相濟”政策作為刑法的立法依據之壹。從那時起,這壹政策指導了20多年的刑事立法。1997刑法雖然沒有新的刑事政策表述,但是提出了現行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質上,兩項政策的基本思路都是嚴厲打擊和懲治壹系列情節嚴重的犯罪,但對壹些主觀惡性較小或情節輕微的案件從寬處理,在實際辦案中註重寬嚴相濟。
(2)不是同壹個概念,而是符合時代要求的新的刑事政策。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認為,寬嚴相濟是寬嚴相濟政策的新發展。從邏輯結構和語境來看,在寬嚴相濟政策中,懲罰在先,寬大在後;懲罰是基礎,寬大是懲罰的必要調整或補充。在寬嚴相濟政策中,寬嚴相濟是基礎和前提,強調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寬大處理包含了大部分應該且可以“寬恕”的犯罪,以此來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減緩犯罪對社會生活的幹預。
寬嚴相濟政策是新時代提出的新要求。以寬為主,在寬的基礎上又與嚴相結合,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壹,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基礎。因此,筆者認為寬嚴相濟政策是對寬嚴相濟政策的繼承和發展,是新時期與時俱進的產物。
第二,寬嚴相濟政策的兩個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寬大的...> & gt
問題6:寬嚴相濟是什麽意思?如何以共同犯罪看待未成年初犯?壹、具體分析:
(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含義是:
根據犯罪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寬嚴相濟,寬嚴相濟。“寬”不是法外之恩,“嚴”也不是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法,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懲治犯罪,做到“寬嚴相濟,以罪論處”。
寬嚴相濟,具體來說,對於嚴重威脅國家政權、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嚴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要堅決依法嚴懲。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輕微犯罪、偶然犯罪和共同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寬則寬,嚴則嚴。同時,基於社會的實際需要,在對重罪和輕罪適用法律時,要協調好寬嚴相濟的平衡。對重罪不能過重,對輕罪不能過輕,應該寬嚴相濟,形成良性互動。
辦理未成年人案件,要加大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的政策力度。比如,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對可以免予逮捕、壹般起訴的案件要認真審查。符合條件的,最大限度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挽救,嚴格遵守案件通報制度、特別處理制度、家庭會議制度、分檢制度、社會調查制度等規定的人性化制度。
(2)對於未成年初犯者:
1.未成年人14周歲以下的,不負刑事責任。即使他是成年人,也不能起訴。可以責令他的父母或者監護人管教他。必要的時候,他也可以被* * *收留。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 *、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滿16周歲的,不予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 * * *收留。
3.超過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負全部刑事責任,受相應刑法處罰。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對未成年人量刑時,應當考慮動機、目的、年齡、初犯、犯罪後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等因素,對其從輕處罰。
第壹次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沒有真正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對未成年犯適用刑罰時,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矯治。
對未成年罪犯的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犯罪後有無悔改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壹貫表現等因素。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六條未成年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同時存在下列情形之壹,對其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第壹次犯罪;
(二)積極返還贓物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第十七條對未成年罪犯,根據其犯罪情況,可以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表現良好,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壹)又聾又啞或者失明的;
(2)防衛過當或規避風險;
(三)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4) * * *同壹罪行的共犯或被脅迫的共犯;
(五)犯罪後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法制網是中央政法委機關報官方網站,有《法律》> >等法律問題;
問題7: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刑法對構建和諧社會政治目標的響應,它的確立表明了我國刑事政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發展和完善。第壹,寬嚴相濟的“寬”,指的是寬大、寬大、寬容。寬嚴相濟的“寬”有以下兩層含義:壹是該輕則輕,壹是該重則輕。是罪刑均衡原則的題中之義,也符合刑事司法的要求。對於那些相對較輕的罪行,本應給予相對較輕的處罰。重於輕,是指犯罪較重,但被告人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酌定情節,在本應判處較重刑罰的時候,依法予以赦免,判處較輕刑罰。重在從輕,體現了刑法對罪犯的影響,對鼓勵罪犯悔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二、寬嚴相濟的“嚴”是指嚴、嚴、重。要強調的是嚴格。即該作為犯罪處理的必須作為犯罪處理,該受到懲罰的必須受到懲罰。當然,對於嚴重犯罪,還是要堅持“嚴打”,也就是要充分發揮刑罰的震懾作用。三、寬嚴相濟的“救濟”有以下三層含義:壹是救濟,即所謂寬嚴相濟、寬嚴相濟。刑罰的寬嚴是相對的,比如死刑緩期執行相對於死刑立即執行是壹種寬大處理;然而,與無期徒刑相比,死緩是壹種嚴厲的待遇。因為寬嚴相濟是相對的,沒有寬就沒有寬,沒有嚴就沒有寬。二是協調,即所謂寬嚴相濟,寬嚴相濟。寬嚴相濟有度,就是要保持寬嚴相濟的平衡:寬不應無邊;嚴格,不苛刻。以寬嚴相濟判斷情況,是指寬嚴相濟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要根據壹定的情況及時調整。刑事政策的制定要考慮特定地區的治安情況和犯罪情況,刑罰的輕重要取決於壹定地區的犯罪率。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將國家統壹的刑事政策與各地的具體犯罪情況相結合,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要考慮的因素。此外,對累犯、慣犯、逃犯要嚴懲。對於偶犯和初犯,要寬大處理。特別是對未成年人犯罪,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最大限度地從寬處理。三是結合,即所謂寬嚴相濟,嚴則寬。寬則寬,嚴則嚴。比如對嚴重犯罪適用“嚴打”原則,以嚴懲為主,但並不意味著不分青紅皂白地適用最重的刑罰。雖然有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受到刑罰的嚴懲,但是如果他們坦白、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應當在從寬的同時從重處罰,讓犯罪分子在受到重罰的同時感受到刑罰的同情和法律的正義,從而認罪服法。4.為什麽要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過去很長壹段時間裏,我國把寬嚴相濟作為基本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已經成為我國的政治目標。和諧社會需要各種方法,包括法律手段,來解決各種社會矛盾,疏通各種社會積怨,從而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
問題八:如何正確理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概述
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含義和基本內容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含義是:根據犯罪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寬嚴相濟;“寬”不是法外之恩,“嚴”也不是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法,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懲治犯罪,做到“寬嚴相濟,以罪論處”。[1]
寬嚴相濟,具體來說,對於嚴重威脅國家政權、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嚴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要堅決依法嚴懲。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輕微犯罪、偶然犯罪和共同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寬則寬,嚴則嚴。同時,基於社會的實際需要,在對重罪和輕罪適用法律時,要協調好寬嚴相濟的平衡。對重罪不能過重,對輕罪不能過輕,應該寬嚴相濟,形成良性互動。[2]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是教條主義,而是根據案件特點和社會情況來決定的。它既不盲目容忍犯罪,也不盲目打擊犯罪,而是將寬嚴相濟有機結合起來。其實質是對各種犯罪行為區別對待,即有效打擊犯罪,又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促進社會主義和諧建設。
《萬事皆有錯》裏有壹句話,“所以,懲薄不慈,懲嚴不暴,也說的是真的。故事取材於世,信適於物。”也就是說,法律處罰很輕,並不是因為司法的仁慈;處罰很重,不是因為司法的殘酷,而是根據案情和社會情況。所以對犯罪的控制取決於社會的實際情況,采取的措施也要適應事物的本質規律,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3]
寬嚴相濟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該嚴則嚴,該寬則寬;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相濟,寬嚴相濟。
2.與寬嚴相濟政策的關系。
我國理論界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寬嚴相濟政策”的關系存在不同看法。壹種觀點認為,寬嚴相濟政策體現了刑法規定的寬嚴相濟的精神理念,是壹脈相承的,不是新的刑事司法政策;還有壹種觀點認為,這兩個政策並不相同,從制定的背景、社會情況、意義上來說,都是完全不同的。作者認為:
(1)有壹定的歷史淵源。
我國1979刑法第1條明確將“寬嚴相濟”政策作為刑法的立法依據之壹。此後,這壹政策指導了刑事立法和司法20多年。1997刑法雖然沒有新的刑事政策表述,但是對原有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質上,兩項政策的基本思路都是嚴厲打擊和懲治壹系列情節嚴重的犯罪,但對壹些主觀惡性較小或情節輕微的案件從寬處理,在實際辦案中註重寬嚴相濟。
(2)不是同壹個概念,而是符合時代要求的新的刑事政策。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認為,寬嚴相濟是寬嚴相濟政策的新發展。從邏輯結構和語境來看,在寬嚴相濟政策中,懲罰在先,寬大在後;懲罰是基礎,寬大是懲罰的必要調整或補充。在寬嚴相濟政策中,寬嚴相濟是基礎和前提,強調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寬大處理包含了大部分應該且可以“寬恕”的犯罪,以此來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減緩犯罪對社會生活的幹預。
寬嚴相濟政策是新時代提出的新要求。以寬為主,在寬的基礎上又與嚴相結合,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壹,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基礎。因此,筆者認為寬嚴相濟政策是對寬嚴相濟政策的繼承和發展,是新時期與時俱進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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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九: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它是新時期寬嚴相濟政策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和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為了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切實貫徹這壹政策,特制定本意見。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總體要求是1。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做到寬則寬,嚴則嚴,寬嚴相濟,以罪制刑,打擊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2.要正確把握寬嚴相濟的關系,把寬嚴相濟有效結合起來。既要註意克服重刑思想的影響,又要避免受輕刑思想和盲目從寬的影響。3.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須嚴格依法辦案,認真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寬嚴相濟必須依法進行,寬嚴相濟才能名正言順,以罪論處。4、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形勢變化,特別是根據犯罪形勢變化,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時調整寬嚴相濟的對象、範圍和力度。要全面客觀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形勢和社會治安狀況,充分考慮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懲治犯罪的實際需要,註重嚴厲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全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對於性質不嚴重、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且被告人認罪悔罪,從寬處罰更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5.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統壹和權威,確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時,要充分考慮案件的辦理是否有利於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社會穩定,是否有利於瓦解犯罪和化解矛盾,是否有利於教育改造罪犯和回歸社會,是否有利於減少社會對抗,是否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要註意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判決理由,特別是從寬或從嚴的理由,以促使被告人認罪服法,註重教育群眾,實現案件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