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相關事項的法律。它是中國應用最廣泛的法律,日常生活中的很多糾紛都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來解決。民事訴訟法是基本法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依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1991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4月9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4 18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65438年2月4日起施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確定:第壹,從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來看,其地位僅次於憲法,與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壹樣處於基本法的地位。其次,從其社會關系來看,它調整的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這是其他法律部門所不可替代的,也決定了民事訴訟法屬於壹個獨立的部門法。第三,從民事訴訟法確定的內容來看,主要規定了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為保障這些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而采用的訴訟制度和程序,說明民事訴訟法屬於程序法。因此,民事訴訟法屬於基本法。二、民事訴訟法是公法還是私法民法是私法,民事訴訟法是公法。公法與私法的主要區別在於,部門法是否涉及國家權利,是否涉及國家的強制性規範。民法主要是調整社會中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強調社會成員之間的平等自願。壹般國家不幹預,國家強制力在民法上沒有體現。當民法規定的權利得不到落實,民法規定的義務得不到履行時,雙方就產生了糾紛。當出現爭議時,該州的公法將會介入。人民法院應該代表國家解決糾紛,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得到履行,那麽人民法院就應該動用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判決的執行。因此,民事訴訟體現了國家的強制力,國家參與了糾紛的解決過程。由上可知,民事訴訟法是我國的基本法,也是壹部公法。憲法的根本法地位不可動搖,法律效力最高。基本法的效力僅次於根本法,其效力高於其他法律法規。
法律客觀性:
1.庭前會議1。庭前會議程序在德國稱為中間程序,在法國稱為審前程序,在美國稱為審前會議,在日本和我國臺灣省稱為審前終結程序。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此程序的規定略有不同,但壹般來說,在庭前會議中,確定回避人員和證人名單,排除非法證據,從而確定庭審的焦點,是庭前會議程序的主要內容。2.庭前會議不是庭審前的必經程序,而是人民法院根據公訴案件的復雜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有關人員了解事實和證據,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梳理爭議,進行庭審的準備活動。二、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83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官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2、證據較多,案情重大復雜;3.社會影響重大;4.3 .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民事訴訟法院1庭前會議內容,明確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辯護意見;2.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勘驗和保全證據;4.組織證據交換;5.總結爭議焦點;6.進行調解。民事訴訟庭前會議是民事訴訟審判前的準備工作。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內容包括很多東西,主要是了解對案件訴訟請求的意見等。民事訴訟中的庭前會議可以提高法院的效率,提高庭審質量,減少糾紛,使案件更快審結。因此,民事訴訟中的庭前會議是非常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