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零五條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零六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簽名或者蓋章。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執行期間,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和中止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第二百零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債務以其遺產清償。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其繼承人履行。
第二百壹十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被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歸還的,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5條,強制執行的法定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對清償順序中被申請人財產強制執行所得的現金,應當及時清償。有多個申請人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定清償順序進行分配,不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順序是:壹是償還所欠申請人的工資和生活費用;其次,償還欠國家的稅款;然後還清其他債務。先滿足前壹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再滿足後壹順序申請人的債權。如果所有申請人的要求不能在同壹還款順序中得到滿足,將按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債務人應當在以後償還未清償的債權。
強制執行費就是收取費用(執行費),按照訴訟費的標準收取。申請強制執行前,法院不會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要向法院交費。執行費應當上繳國庫。
有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其上的財產。必須計算利息,壹般是2.1%*2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應當雙倍返還利息。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政府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