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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立案程序

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如下:

1.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為原告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證等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證據經法庭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名蓋章,壹份交當事人,壹份存檔;

4.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後法院會安排案件的審理,當事人要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做到多退少補。

民事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民事案件判決後的執行程序如下:

1,應用。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4.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案件受理就是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收到民事起訴狀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在收到材料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當場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法律要求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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