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立案前的準備工作,即準備證據材料,撰寫起訴狀;
第二步,去管轄法院起訴;
第三步:法院受理;
第四步:送達傳票和起訴狀副本;
第五步:通知原告開庭時間;
第六步:開庭審理;
第七步:發布判決書;
第八步:上訴;
第九步:申請強制執行。
具體分析如下:
第壹步:立案前的準備
壹、固定證據和準備證據
(1)標識
可以證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同的案例提供不同的信息。個人壹般包括身份證、暫住證或居住證、戶口簿、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居住證明。企業或其他組織壹般包括加蓋公章的業務主管照片復印件、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或其他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如果企業基本信息(工商局網站打印版)已經合二為壹,只需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即可。
(2)證明法律關系的證據
壹般包括合同、協議、借條、欠條、結婚證、離婚證、對賬單、送貨單等證據。
(三)輔助證據
過戶憑證,貨物清單,房屋所有權證,各種證書等。
需要註意的是,所有證據都是按照起訴狀的份數準備的,音像證據需要刻在光盤上,刪節成文字版。所有證據按時間順序排列,標註頁碼,制作證據清單。
第二,寫訴狀
(壹)起訴應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法院人數提交副本。被告+1的原則。
(二)投訴內容:
(1)原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地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被告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信息(通常需要知道身份證號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還需要打印壹份所在省市企業信用網上的企業基本信息);
(三)債權;為了起訴,對被告有什麽要求?怎麽做?。
(4)事實和理由:是為什麽要求被告做某件事或為什麽要他做,壹切都是為訴訟請求服務的。
(4)證據清單:通常法院會要求妳提供證據清單,註明是原件還是復印件。
第二步,去主管法院起訴。
沒有約定法院管轄地的,壹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身份證上的地址)和居住滿壹年的地方,即經常居住地(就醫除外)。
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買賣、貸款等合同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訴。
壹般情況掌握以上情況即可解決。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應在法律規定的法院提交。
第三步:法院受理。
1,按照立案登記制的規定,能當場立案的當場受理,不能當場立案的先登記,壹次性告知補充材料。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2、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3、受理案件後,七日內交納訴訟費,否則視為自動撤訴。
4.案件需要財產保全的,可以在立案時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擔保申請和保全費。
第四步:送達傳票和起訴狀副本。
1.最近很流行調解。壹般法院要求先調解。調解不成,就轉為訴訟程序。調解日期為30天。
2.不調解的,立案後15天到兩個月左右提起訴訟安排送達。它們將通過普通電話送達,這樣被告就可以從法院拿到傳票。如果被告不去,他們將被送達郵件,保留或電子。
以上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此外,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當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送達被告時,將確定開庭時間。
第五步:告知原告開庭時間。
1.原告知道開庭時間後,必須去。否則,他可能會被解雇。如果被告不出庭,他將被缺席審判。意味著放棄答辯權。
2.在開庭三日前以傳票方式通知當事人,並以通知書方式通知其他訴訟當事人。在開庭3日前,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3.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並在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4、答辯的內容,必須以投訴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為依據,抓住重點進行答辯和反駁,並提交相關證據。
第六步:舉行庭審。
(壹)核對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原告坐在原告席上,被告坐在被告席上。壹定要看清楚。書記員核實雙方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單位、職務、現住址等信息。壹般書記員核實信息後,會示意法官開庭。
(2)法庭調查:
(1)壹般允許原告澄清訴訟請求,簡要陳述事實和理由。此時,如果要變更索賠,就要及時變更索賠。
(2)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
(3)法庭根據案情向原告、被告或第三人詢問案件事實。
(3)證據的交叉質證
1.原告壹壹列舉了證明其主張的證據。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時,原告提出質證意見,被告提出質證意見。
應該指出的是:
1.法庭調查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進行;證人出庭作證(證人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法庭許可的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上訴法院委托的外國法院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當庭宣讀。)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提問,證人應當如實回答。
2.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總結,並詢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有意見,進行最後陳述。
3、合議後認為需要繼續提供證據或者進行鑒定、檢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後進行鑒定;如果認為法庭調查未能查明案件的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
4.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對本次開庭進行總結,指出在本次開庭中已經確認的證據,指明下次開庭的調查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準備就緒,可以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4)法庭辯論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論,最後互相辯論。
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終意見。
(五)法院審查: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雙方在筆錄上簽字。在閱讀筆錄時,他們只需要看自己所說的話是否被記錄下來,或者所表達的意思是否壹致。每壹頁都需要簽名,最後壹頁要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七步:發布判決。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上訴期限是收到判決書後15天,如果裁定,是10天。
應該指出的是:
1.壹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三個月內不能解決的,試用期六個月。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雙方均不上訴的,壹審判決生效。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步:上訴
1.上訴狀應當按照壹審被告人數提交(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姓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及判決書或裁定書副本,並交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可以直接上訴到二審,也可以通過壹審人民法院,現實生活中,多數是通過壹審法院上訴。
3.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九步:申請強制執行。
1.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和二審判決書。並在初審時提供識別信息。
2.壹般立案後可以查詢壹下執行法官是誰大概15天,然後和他溝通壹下執行的事情。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執行終止這個執行必須同時滿足五個條件,否則終止程序無法啟動。
(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指應當完成下列事項:
(壹)向被執行人發出財產報告令;
(二)核實被執行人舉報的財產;
(三)對被執行人或者逾期不報、拒報、謊報的有關人員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2)禁止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三)禁止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
(四)禁止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禁止購買非必要車輛;
6.沒有旅行或假期;
⑦禁止孩子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禁止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⑨禁止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的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的壹等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生活、工作非必需的消費行為。
(十)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三)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
“財產調查措施已用盡”是指應完成以下調查項目:
(壹)查詢申請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
(2)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
(三)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存款、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的,應當到被執行人居住地或者財產可能被隱匿、轉移的地方進行必要的調查;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賬簿和其他資料,拒絕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經被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⑥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壹)被執行人的財產未按法定程序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拒絕清償債務或者無法依法交付清償債務,且無法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強制執行措施的;
(二)登記機關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車輛、船舶等被執行人的財產未被實際查封的。
(四)自案件執行之日起超過三個月的;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4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221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第152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