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體性:1。什麽是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1.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是指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地理條件來確定案件的管轄。2.在民事訴訟中,基本原則是“原告是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主,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輔”。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地域管轄作了如下規定:第二十壹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合同簽訂或者履行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有可供查封的財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代表處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什麽是屬地管轄原則?(1)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1,被告是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住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治療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民事訴訟法的意見》中增加了以下規定:(1)雙方都被收監或者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不滿1年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雙方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三)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團級以上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壹方提出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或者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地。被告是公民合夥企業或者沒有辦事處的合夥企業的,由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地,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對壹般地域管轄的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2)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四種例外情況是:(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上述規定中的身份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有關的各種關系,如婚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的例外情況有:(1)被告城鎮戶籍被註銷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贍養費案件中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壹管轄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三)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軍人為非文職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壹方提出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地人民法院管轄。(三)關於離婚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1。在中國境內結婚定居的華僑,住所地法院以結婚地法院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國境內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對已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定居地法院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壹個中國公民生活在國外,另壹個生活在中國。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客觀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由用人單位實際工作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向* * *的同級上壹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制定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的具體辦法。
上一篇:預防殘疾日宣傳活動計劃下一篇:掃黑風暴:何雲家的裝飾畫隱藏了很深的含義,揭示了何雲心中的真實訴求。妳明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