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
(1)全面補償原則。即侵權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準,全部賠償。
1.侵犯國家、集體或者公民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不動產本身的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2.公民身體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3.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有限賠償原則。主要適用於壹些特殊的侵權損害賠償。比如《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公民人身傷害造成的誤工費損失,“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部分傷殘最高限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傷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3)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適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4)公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範圍時,應當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加公正、公平。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特征是什麽?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侵權行為對他人財產、人身、精神造成的損害,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是給付金錢或者實物。侵權損害賠償是壹種非常常見和頻繁的民事責任方式。由於其內容的復雜性,可以說損害賠償是壹個由賠償原則、賠償範圍、賠償方式等制度組成的法律體系。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的責任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阻礙,就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這些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的責任,僅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通常以侵害人身權或知識產權為前提。損害賠償責任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也可以以他人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
(2)損害賠償的內容是支付金錢或實物。在其他形式的責任中,侵權人不存在向受害人支付金錢的問題;即使是實物支付,財產也應該屬於侵權人。在返還財產責任的形式上,侵權人返還被害人的財產,原屬被害人所有或者管理。
(3)損害賠償責任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其他形式的責任相對簡單,在實際承擔時容易操作。然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中更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賠償範圍、賠償金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故意侵權中的懲罰性賠償等。
三、侵權的條件是什麽?
(壹)有危害。
危害行為又稱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對他人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任何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傷害行為相關,即民事損害事實是由特定的傷害行為引起的。沒有傷害,傷害就不會發生。
這裏所說的加害行為是壹種沒有法律評價的行為,其認定純粹是基於該行為造成的民事損害後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大多是作為的形式,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壹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
在傳統民法教材中,這壹要求壹般用“行為違法性”或“違法行為”來表述,這當然是合理的,但不夠準確。無論是“違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他們實際上已經對給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做出了法律判斷。這裏其實並不需要對加害行為作出法律判斷,因為壹般侵權行為的另壹個要件,即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才是對加害行為作出法律判斷的地方。在這裏,只要證明有危害。
(2)損害事實的存在
這裏所說的損害事實,是指某些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壹個要素。沒有損害事實,就沒有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損害事實作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以下特征:第壹,損害是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第二,損害是可以補救的,即損害可以通過壹定的方式進行補救;第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其大小和程度可以用壹定的方式衡量。
損害事實根據其性質和內容可以分為三種: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行為人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利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破壞人家房屋,盜竊人家車輛,權利人經濟利益受損。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害,比如車輛被盜;間接損害是可得利益的損害,如因車輛被盜而減少營業收入。
人身傷害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人身的侵害所造成的損害。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因侵害自然人的人身而造成的,包括生命損害、身體損害和健康損害三種情形。同時,自然人的人身損害往往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健康,導致其支付醫療費用,減少收入。
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損害或人身傷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如名譽被非法侵害、隱私被他人非法泄露、因受傷導致身體殘疾等。這些都會導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精神損害是無形的,難以用金錢衡量。
(3)損害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只有在損害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侵權行為。如果加害人確實造成了傷害,他人有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但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關系,仍然不能構成侵權。因此,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壹般侵權行為的另壹個重要要素。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壹種客觀聯系,即壹種現象在壹定條件下必然導致另壹種現象,那麽這種現象是因,後壹種現象是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叫做因果關系。
就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是由損害行為造成的情形。比如A故意傷害B的身體,直接導致B的身體受傷。這裏A的傷害是原因,B的身體傷害是結果,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比較復雜,有多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1)壹因壹果,即壹個加害行為導致了壹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比較簡單;(2)壹因多果,即壹個危害行為導致多個損害結果;(3)多因壹果,即多次傷害導致壹個傷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是最復雜的。
厘清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對於侵權民事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在實踐中,有些因果關系是清楚而明顯的;有些比較復雜,難以確定,必要時需要相應的司法鑒定。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除上述要件外,壹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還基於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也就是說,只有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才能構成壹般侵權行為。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自己行為的壹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系到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民法理論中沒有明確的過錯定義,過錯的認定主要依據刑法中的相關理論。民法上的過錯還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是故意。如果明知會導致傷害或者死亡而持刀刺傷他人,仍然持刀刺傷他人,導致他人受傷,屬於故意侵權行為。
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由於過失而未能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認為可以避免,結果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這就是過失。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應以行為人是否盡到註意義務來衡量。行為人註意義務的確定應根據具體時間、地點、條件等多種因素。
民事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四項,即全面賠償原則、有限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公平原則。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關於民事損害賠償基本原則的知識。如有疑問或疑問,可咨詢找法網律師。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