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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在中國民法中,只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妳說的民事責任問題,應該是妳能不能承擔責任,或者由誰來承擔責任,似乎應該歸屬於民事行為能力的範疇。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條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壹律平等。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壹百壹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壹百壹十八條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壹百壹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第壹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壹百二十壹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二十二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傷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運輸者或倉庫對此負有責任,產品制造商或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壹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規定,汙染環境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二十五條未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在公共場所、路邊或者通道挖坑、維修或者安裝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七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三十壹條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三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以自己的財產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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