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可以自由地、基於自己的自由意誌進行民事活動。《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只有民事主體自己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只有民事主體才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和財產。因此,民事主體自願做出的各種自由選擇,只要不違法,都應受到法律保護。民事法律制度中自願原則的核心表現是契約自由,不能強迫。
第二,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市場經濟中,任何經營者只能按照市場交易規則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其權利義務是壹致的。《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要求民事主體機會均等、利益義務平衡地參與民事活動,公平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活動中違反公平競爭、限制商業自由的行為無效。
第三,誠信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在民法中的反映,也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體現。誠信是合作的基石。沒有誠信,就沒有合作。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必須誠實信用,行使權利不得濫用,不得超越合法限度,不得欺騙或者侵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履行義務,遵守法律的規定,所獲得的民事利益不僅要與當事人的利益相平衡,還要與當事人和社會的利益相平衡。《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信用,信守承諾。也就是壹方面坦誠待人,壹方面信守承諾。
第四,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作為壹部以人為本的法律,平等和保護人格是民法典的首要任務。平等建立在獨立的基礎上,獨立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民法典》,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這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本、最根本的原則。要充分註意尊重和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權利,禁止非法搜身、人身傷害、侮辱和剝奪財產。
五、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守法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法律,遵守公序良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普遍道德。其基礎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和“權利不可濫用”的統壹,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無效。在現代社會,每個人主張和維護自己的權利是實現社會正義的唯壹途徑。當每個人都保護自己的利益時,他就不能侵犯別人的利益。為了保證個人與他人和社會的和諧,權利的行使應該有合理的邊界而不能任意,權利必須受到限制,侵權行為必須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守法的原則。《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民事糾紛應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這必將對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第六,綠色原則。綠色原則是這壹民法原則的創新。綠色原則貫徹了憲法中的環境保護要求,也是建設生態文明、實現綠色發展理念的實踐,是民法典應對環境問題挑戰的明顯標誌。《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這說明,如果民事活動造成環境汙染,就是違法的。例如,礦產資源的開采不能局限於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實現,還應綜合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節約利用。造成環境汙染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將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第四條: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