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綠色建築地方標準及行業發展分析?

綠色建築地方標準及行業發展分析?

隨著綠色建築新標準即將發布,除了綠色建築新標準的發布和實施之外,標準的國產化(尤其是現有國家標準制定地方標準的過程)再次成為熱點問題。有的人覺得很遺憾,地方標準還沒用,馬上就要面臨修訂;有人對何時啟動綠色建築地方標準的修訂躊躇滿誌,也有人對綠色建築新標準與地方標準的關系感到不解。近年來,地方標準日益成為我國標準使用和市場管理的壹大特色,對標準所覆蓋行業的發展產生了深刻而細致的影響。壹、地方標準的前世說起地方標準,我們不得不回顧壹下它的歷史背景和發展歷程。國務院7月31979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中,將我國標準定義為國家標準、部門標準(含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三個層次。當時討論的是是否設立地方標準。認為為了解決稀缺經濟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問題,標準不應分級過多,而應強調和發揮標準的統壹作用。因此,地方標準的分級在最終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條例》的宣傳提綱中提到,房地產銷售的部分工農業產品,可以由當地統壹制定,作為本地區企業的標準。這壹安排,在1982年6月部分省區農業標準化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演變為“根據農業生產地域性強的特點,建議在現行三級標準的基礎上增加壹級地方標準”的需求,並在3月1985日國家標準局發布了《關於改革農業標準化的若幹事項》。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正式確立為法律文件。從上述地方標準的誕生到制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制定地方標準的初衷,即解決區域性工農業產品的問題。在上述年份對應的歷史中,1978是中國改革開放偉大實踐的元年。雖然建立了獨立完整的工業體系,但技術落後,人民生活貧困。作為傳統的農業生產,仍然是原始的,低效的。因此,農業成為改革的先行領域。相應地,如何引導農業生產提高效率和質量成為管理的重點,而在農業領域建立地方標準將有助於因地制宜地快速淘汰落後和劣質農產品,推廣先進的農業生產方式。到了1986,改革之風吹到了企業界,全民所有制企業改革開始了,大大促進了工業和輕工業的發展。1988年同誌在會見捷克斯洛伐克總統胡薩克時提出“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體現了改革先行地區對科學技術的實踐和追求。這種認識無疑會體現在地方標準的合法化上。為避免地方標準泛濫,形成地方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需要統壹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布後,地方標準應當廢止。”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第二條進壹步明確了地方標準的範圍: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藥品、獸藥、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節能、種子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但在現實中,壹些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明顯違背了《標準法》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正是在國家標準出臺後,才制定地方標準。但《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明確限制了地方標準的範圍。在國家節能環保的政策下,很多內容在過去是可以依靠的。於是,國家、地方、行業、企業標準百家爭鳴,甚至出現了地方、企業標準高於(法律地位)、嚴於(技術難度)國家標準的認識。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二、建築節能領域的地方標準就建築行業的建築節能領域而言,在建設部發布首個《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采暖與居住建築)》(JGJ 26-86,1995修訂)之前,我國壹直沒有建築節能地方標準,直到2001,在建設部發布《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134-2001)時,這種情況還沒有被打破。隨著2003年發布的《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75-2003)和2005年發布的《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等後續系列節能標準的出臺,2006年前後制定並實施了大量建築節能地方標準,以部頒標準為基礎的地方標準(以上系列JGJ標準)也相繼發布。以北京和上海這兩個經濟最發達的城市為例,北京可以算是較早啟動部門標準國產化的省市。早在《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築)》(JGJ26-95)發布時,北京市建設主管部門就在其基礎上制定了北京市地方標準,並於2006年發布了《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DBJ01-606)。就現有資料而言,《上海市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發布於2008年(標準編號DG/TJ08-205-2008),修訂於2011。其他省市的建築節能地方標準大多也是在此期間完成的。那麽,標準本地化的質量如何呢?技術的高低壹直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尤其是結合當地“因地制宜”的情況,基本上是個說不清楚的話題。因此,我們從地方標準與部頒標準的內容差異入手,分析地方標準在部頒標準的基礎上有哪些變化。在編制建築節能標準系列時,確定了兩種節能設計方法。壹種是規定性指標判斷法,即給出各建築圍護結構的節能設計參數(限值)。如果設計的建築圍護結構的所有熱工參數都小於限值,則判定該建築符合標準。如果圍護結構的熱工參數有壹項不達標,則需要采用第二種方法:性能判斷法,即通過軟件計算設計建築的全年逐時采暖空調能耗。如果達到標準規定的能耗限值,仍可判定該建築達標。這兩種方法,不考慮地域和建築類型,建築設計師可以根據建築特點選擇。地方節能標準大多采用上述兩種節能設計判斷方法編制,但在形式、設計參數、限值等方面進行了修改。以上海市地方節能標準(2005版)為例,部頒標準《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134-2001)規定,條形建築的建築體形系數不應超過0.35,點式建築不應超過0.4。在上海地方節能標準中,這壹要求修改為:綠色建築地方標準及行業發展分析註:性能判定方法也由能耗限值判定法修改為參考比較法,即同時計算參考建築(定義為建築的形狀、大小、朝向與設計建築完全相同,但圍護結構熱工指標取規定限值)和設計建築的全年逐時能耗。如果設計建築的能耗小於參考建築的能耗,則判定為達標。就以上變化而言,很難說地方節能標準的要求是提高了還是放松了。原因有二:(1)地方節能標準相對於部標現有內容的變化不是全方位的,而是有高有低的。按照正態分布規律,結果必然有高有低。在概率上,75%以上的地方節能標準可能高於部標準,但在現實中,也許剩下的25%低於部標準。(2)擴大節能設計範圍,論證依據不足。在制定部頒標準時,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重點是建築圍護結構。壹方面是因為樓宇設備有另壹個標準協議。另壹方面,建築圍護結構設計是建築使用者很難改變的東西,也便於統壹實施。比如照明、家電等與建築使用者的選擇和生活方式密切相關,可以引導,但不方便被束縛。地方節能標準對“善意”的突破,並不壹定會提高對節能的要求。相反,可能正是因為這些難以量化的部分的加入,在計算建築整體能耗時,對建築節能的要求被淡化了。地方節能標準與部門標準的區別,直接導致部門標準形同虛設,只有地方節能標準不便於操作時,才能搬出部門標準實施。客觀上,地方節能標準的出現,打破了部頒標準“統壹計量基準”的宗旨,形成了地方節能判斷區域壟斷的局面。對附加或延伸到節能標準的節能建築材料和建築構配件可以進行適當管理。比如住建部做的科技成果鑒定,壹些地方建設主管部門不認可,仍然需要重新鑒定。這些無疑都增加了推動行業發展的成本,增加了行業各方的負擔。第三,綠色建築領域的地方標準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壹脈相承。建築節能領域標準的演變過程在綠色建築領域也在重復。2006年,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2006)之前,我國沒有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可查閱公開資料的地方綠色建築標準的編制始於2007年,即浙江省率先發布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的那壹年,但此後並未使用和推廣。到2009年,江蘇、深圳、廣西、重慶等地相繼出臺了當地綠色建築的評價標準,拉開了當地綠色建築地標的序幕。對比這四個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的差異可以發現:(1)江蘇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在風格、評價方法和內容上與國家標準基本壹致,變化或增加的內容集中在太陽能熱水系統、住宅精裝修比例、可調式空調末端、智能建築為控制項,垂直綠化、太陽能建築壹體化、預拌砂漿和可調式外遮陽為優選項;(2)深圳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在評價方法和內容上與國家標準有較大變化。在風格上,仍沿用國標的六大分類,但評價方法改為計分法,分值分為四檔,分別為銅(23-28)、銀(29-38)、金(39-50)、鉑(565438)。在內容上,增加了架空層建築設計、全單元陽臺、節能電梯、建築垃圾回收利用率等評分項要求,增加了非傳統水資源利用率不低於50%、工廠預制率不低於50%、空調能耗更低等創新性要求。(3)廣西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在風格和評價方法上與國家標準壹致,但在評價內容要求上增加了大量的地方規定。以住宅為例,控制項增加2項,壹般項增加16項,偏好項增加2項。增加的內容有: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地面架空、建築朝向、自然采光、保溫隔熱措施、專用管道收集優質雜排水、砂漿使用預拌砂漿或幹混砂漿、外墻自保溫、工廠預制構件、新型墻體材料、開放空間、分體空調能效比、綠色行為、建築設備定期維護、人工水系統水質監測、再生水水質安全。除少數項目外,這些內容中的壹部分已被納入國家標準或國家標準引用的相關標準中,區別只是壹般的或具體的。(4)重慶綠色建築的評價標準與國標基本壹致,但在風格上,對壹般項目設置了最低合格項目數,相應星級更名為銀、金、鉑(本質上仍是壹星、二星、三星級三個等級);在內容上,大幅增加了地方規定,控制類2項,壹般類22項,優選類4項。增加的內容主要體現在規劃建設程序的合法性、山地地形特征、建築密度、綠地率和人均綠地面積的進壹步提高、屋頂種植和日照調整由控制項變為壹般項、土建與裝飾壹體化要求的進壹步細化。以上四項地方標準基本代表了其他地區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的修訂方向和特點。客觀來說,上述地方標準在制定時確實體現了壹些地方特色,比如江蘇強制推廣太陽能建築壹體化應用,所以在地方綠色標簽中強調了太陽能;深圳、廣西氣候悶熱,建築設計強調底層架空;重慶多山,強調山地地形特征,放松陽光。但仔細想想就會發現,無論上述地標強調什麽,所強調的內容在日常生活中已經是強制執行或自然執行的了。比如江蘇的太陽能建築壹體化,即使不建綠色建築,也需要對12層以下的建築進行設計。比如重慶的項目,即使不建綠色建築,也會相對國家標準放寬日照的要求。至於山地地形,是日常項目必須處理的設計背景。可能有人會質疑,國標裏的條款不也規定了已經在執行的嗎?確實如此,但是國標的內容已經充分考慮到了避免相同或相近內容的重復率,比如底層架空設計,已經列入“居住區風環境有利於冬季室外步行舒適和過渡季節夏季自然通風。”再比如太陽能建築的壹體化,也列入了“根據當地氣候和自然資源條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築總能耗的5%以上。“因此,可以看出,壹些新的地方綠色標簽條款充分體現了地方特色,但也擴大了地標評分或測量的基數。以上地標的編制方法是否正確暫且不討論。壹個客觀事實是,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準與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的內容差異,直接導致項目的評價結果不同。有些項目申報同壹個星級時,國標不能通過,但地標可以通過,或者反過來,地標不能通過,但國標可以通過。如果考慮到地方只授權使用地標來評定壹、二星級項目,三星級項目必須使用國家標準,那麽評定結果的誤差就更大了。那麽,除了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準與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在技術含量上的差異之外,在推動(區域)行業整體發展方面會有哪些表現?圖1顯示了自2008年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推出以來,各省、市、地區獲得的綠色建築項目數量。由於統計工作量大,沒有區分是否使用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綠色建築地方標準及行業發展分析圖1 2008年至2013年各省市地區獲得的綠色建築認定項目數量圖2按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發布實施的年份顯示2008年至2013年各地綠色建築認定項目數量。圖2浙江省在2007年發布了浙江省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在全國各省市各地區中最早。安徽、新疆等6個省區尚未出臺地方標準。不考慮圖中數量遙遙領先的江蘇省,按照年份對比其他省市地區的綠色建築數量,我們不難發現,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的發布順序對地方綠色建築項目的增長並沒有明顯的促進作用。綠色建築地方標準及行業發展分析圖2 2008-2013年各省市地區獲得的綠色建築認定項目數量(按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發布年份分類)事實上,浙江、江蘇等地在地方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發布後不久就取消了地標的使用。尤其是江蘇省,在意識到綠色建築不僅是建築行業的發展方向,也是相關產業升級的重要推手後,迅速將綠色建築工作的重心轉移到如何引導和推動全省各市、區、縣綠色建築的發展上來,形成了以蘇州為標桿,各市、區、縣全面開花的發展局面, 並連續多年保持單個省份綠色建築認定項目數全國第壹。 對比圖2中綠色建築項目領先的省市,如河北、廣東、山東、上海、天津(主要是中新生態城),在綠色建築標誌的具體評價和管理上,基本接受和執行國家綠色建築標準,在為綠色建築實施單位創造統壹壹致的申報和評價原則的基礎上,努力創造政策引導和激勵等實施綠色建築的配套條件。第四,建築業標準的發展是不可否認的。地方標準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同時也要看到,隨著中國加入WTO和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經濟發展越來越不可能在壹個封閉的區域內完成。更多的時候,政府或企業需要配置、引導和協調市場資源,以最低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地方標準客觀形成的地區壟斷顯然與這壹初衷背道而馳。而且,市場經濟的發展日新月異。地方標準往往在國家標準出臺多年後才形成和推廣,發布時基本滯後於行業整體發展。雖然我國現行標準體系確定了國家、地方、行業、企業四個層級,但並不意味著每個行業都需要建立與國家標準壹壹對應的地方標準。現代建築設計和施工技術的發展,以及建築材料廣泛的市場流通範圍,早已打破了地域建築強烈的鄉土特征。現代新建築,東西南北,好像差別不大。綠色建築作為建築行業的發展趨勢,無論是哪個熱力分區(氣候分區),都提倡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同標桿有利於企業規模化經營(如萬達),更有利於降低政府和行業管理機構的資源配置成本。各領域市場化改革的全面深化,對於已經有壹定發展基礎的綠色建築行業,對於參與這個行業的每壹個人,無疑都是幸運的。相信進壹步解放思想,求真務實,提高效率,嚴把質量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是我們每個人的共同期待。

更多工程/服務/采購招標信息,提高中標率,可點擊官網客服底部免費咨詢:/#/?source=bdzd

  • 上一篇:臨沂大學算出了作弊的各種成本。妳看完了嗎?
  • 下一篇:民法法典法規定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