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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思維有什麽特點

法律思維方法是職業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執業的壹門善良公正的藝術。法律人有必要分析解決法律問題和法律糾紛的思維方式、思維手段和思維工具。我來為妳梳理壹下法律人的思維特點,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論法律人的思維特征

首先,法律職業思維有壹個基本要素。我們用這種元素來進行大腦活動。這個元素是我們的行話,即?法語?法語?。?法語?法語?主要來源有兩個:壹是來自法律的規定,如刑法中的術語:犯罪、過失、未遂、中止等。第二種是妳在法庭上發現法律術語不夠用,對案件分析不透徹不深入時,會經常引用的壹些原則。

法律職業的第二個特點是程序優先的思維原則。如果學校撥款654.38+萬元作為獎學金。我要做壹個?學習成績優秀?評估規則。但是這個呢?學習成績優秀?的實體規則是模糊和抽象的。於是,通過我自己的解釋,把65438+萬元送給了壹個戰友的兒子和壹個親戚的女兒謀取私利。最後大家都發現了。所以校長免去了我的職務,讓劉向文老師代替了我(笑聲)。劉老師當即宣布我的實體規則無效,又做了壹個程序規則:1,班裏50個同學有同等的申請獎學金的權利。2.第二周班委公開討論。如有爭議,由爭議者在班裏投票。於是第三周獎學金成功發放。雖然有壹兩個同學說他應該拿獎學金,但是他們認可了程序,所以相當於認可了結果的公平性。大家都知道我說的是結果的正當性。支持法官審判結果合法性的主要理由有:1,法律事實。2.法律規則及其解釋。3.對說服當事人起著極其重要作用的程序。以上是法律思維的第二個特點:程序優先原則。

第三個特點是所有法律人的思維和大眾的思維有很大的不同。也就是法律思維是看過去,而不是看未來。展望未來是公眾的思維模式。比如投資人炒股票,常務市長拆違章建築,改善市容環境,連政客都提出來了?壹國兩制?政策等。,都預見了未來。只有法律思維是看過去的。原因有二:1。所有法律人手中的案件都發生在過去。2.法人辦案的法律依據,即法律規範,都是過去制定的。所以法律人並不期待社會有太大的變化。法律人判案思維的基點是過去,思維保守。

第四個特點是法律職業思維總是來源於兩個事物的矛盾:1,法律範疇內的邏輯。2.倫理學範疇中的理性。也就是愛與法的矛盾。這種矛盾困擾了律師幾千年,並將繼續下去。法官在處理這種矛盾時,會優先考慮法律邏輯。在中國特殊的文化條件下,情與法的矛盾史和法官的苦惱相伴了4500年的司法史。壹位日本法學家總結說,影響中國法律的三個重要因素是理智、情感和情節。我覺得應該在三個因素中增加壹個更像中國的因素:人情。親情是熟人社會的人際關系。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中國處於形式主義法治階段,這是法治的初級階段。所以,當情感與法律發生矛盾時,中國法官首先要考慮的是法律邏輯,而不是情感因素。在西方後現代法治社會,清理情緒被認為是壹個重要因素。在法治相當成熟的後現代國家,當邏輯與理性發生矛盾時,法官有很大的造法權,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出於立法目的,或者社會學意義上的解釋壹個法律條文。當壹個法官擁有如此大的權力,可以說理性已經融入了法律。所以,在形式主義法治階段,要講究邏輯。壹個階段應該由其獨特的特征和任務來定義。因此,我國法官專業化、職業化的司法改革是正確的。要正視發展階段的差異,不能盲目學習西方國家的法治化、普及化。當我們的發展超越了形式主義法治的階段,我們就可以讓法治大眾化,從而兼顧實質公平和實質正義。

法律思維的第五個特征。法律人在判案時的思維目的是要追求的嗎?真的嗎?,追求真實和真理。但問題是我們法律人有沒有條件像科學家壹樣追求絕對真理?沒有人能完全恢復壹秒鐘前做出的壹個動作,更不用說壹個月或壹年前發生的壹個事件。比如三個月前,壹個出租車司機在中原路被殺。現場留下了壹根頭發、兩根火柴、三個煙頭和四個腳印。妳能收集所有的證據嗎?能完整還原現場嗎?有時候證據會丟失,法律人辦案時間有限,不像科學家可以隨時隨地收集證據調查。所以我們法律人只能追求相對真實,也就是在程序中建構的真實,而不是絕對真實。法院寫判決書時,判決書中陳述的事實是重構的事實,而不是客觀世界中的事實,不是絕對的真實、真理、真理。那又怎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什麽事?真相?它值得壹個新的解釋。

最後壹個特點是思考的最終結果和最終的判斷結果非此即彼。司法活動是壹個思維過程,也是最重要的形成判斷的過程。這個判斷是壹個結論,這個結論應該是非此即彼。壹位日本法學家說過的話?壹刀切?思考。這種想法會導致被裁方的不滿,但這是職業的特點,我們也沒辦法。可能有人會覺得有些法官比較固執,不懂調解,但是調解也是需要壹定的規範來遵循的。在日本,司法活動中的監管制度比我們更完善。我國調解制度的不完善之處在於缺乏壹套完整的系統性規範或規則。因此,法官從事司法實踐?背靠背?調解的類型。這種調解不是基於雙方的意願。雙方的對立面是什麽?程序?什麽不叫?前言?它是垂直的,自上而下的。?程序?那邊有反對,這是橫向的。中國古代有壹種?精彩句子?,考慮到合理的判斷。我們應該把中國古代法官的精彩判決和現代中國的法律制度結合起來。如果反思中國古代法制,同時吸收古代法官精彩的審判制度,孔子會贊道嗎?打破牢獄之災?。

法律人的思維方式

1,權利導向思維

葉林大師求婚了?爭取權利?。認為爭取權利不僅是權利人的權利,也是權利人作為公民對國家和社會應盡的義務。

這幾年公益訴訟很多,比如佛山律師狀告春運搶票,鐵道部,天津律師狀告高速公路公司高速不暢通。與其說權利人主張權利,不如說權利人對社會承擔責任。

(2)煙臺大學法學院張平華教授認為應該在《私法視野下的權利限制》壹文中強調?對標準?而不是國家社會本位,不是權利本位,也不是社會本位。對行使權利的限制不是任意的。只有在對權利的優先性有基本限制的情況下,才能限制另壹項權利的行使。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譚某訴死者之妻及婚生子女繼承糾紛壹案。鑒於原告譚某主張其母親涉嫌與死者同居並生育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提取被告(死者及其妻子的婚生子女)的體液,以證明其為死者的非婚生子女。作為被告的代理人,譚提出,為了證明自己是死者與另壹女子所生,有權繼承陳的巨額遺產,在死亡時未留下任何DNA,向法院申請強制提取婚生子女的體液,肯定會損害被告的健康權和人格權,建議法院駁回原告的申請。惠州中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申請,體現了權利導向的思想。這就涉及到婚生子女的身體權和人格權的保護,以及譚生存權與財產權保護的沖突。法院最終認可生命權和人格權高於財產權,甚至生命權。

2.合理的思考

馬克思曾經說過:?法官的上級是法律。?崇尚法律至上,因此,任何爭議的評價首先考慮的就是合法性評價。近年來法學家對孫誌剛案的質疑,公路部門收取養路費養人卻不養路的質疑,廣州、珠海禁止助力車上路聽證的關註,都是從合憲性(合法性)審查的角度。

3.強調程序性思維

培根提出,壹個錯誤的裁判只是汙染了河流,違反程序就是汙染水源。在我們研究的西方制衡理論中,有支持制衡理論運作的程序正義理論。法律程序的自主性要求我們在程序內進行思考和判斷。論證爭議,通過聽的程序使其形成* * *知識。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常常被放在壹起提及,程序有其獨立的價值。糾紛走完所有程序,保證了當事人主體地位的平等,保證了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所以裁決結果通常能為當事人所接受。

美國在911追悼會上花了半天時間念死者的名字,引起了“原來悼念可以這樣進行”的感嘆。

辛普森壹案主要是因為警方沒有按照程序收集證據,導致證據無效,辛普森被判無罪。這壹案件的判決得到了美國人民和受害者家屬的廣泛認可和接受。但是中國的辛普森案——黃靜裸死?經過五次鑒定和庭審,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無罪,但黃靜的親屬和社會各界都無法接受無罪釋放的結果。最後,法律專家只能求助於被告。具體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已經過嚴格的審判,各方都應該接受其法律效力。

這是在考察普通人嗎?實事求是?法律人思維與程序正義的沖突。程序下運行的法律資源是有限的,對科學和真理的探索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作為審判機構,如果法院過於接近社會偏見或社會壓力,與社會保持適當的距離,以科學家探索真理的精神審理案件,那麽就無法做出及時有效的判決。如果人們不理解和接受程序性糾紛的概念,他們就無法接受法院做出的裁決。

4.強調邏輯思維

梁慧星教授在《如何學習法律》壹文中說,法律實際上是由概念、特征和規範組成的,它包括三段論。無論是法官的判決,律師的代理和辯論,還是檢察官的指控,都離不開邏輯思維的運用。

(1)?少生孩子快速致富?;?壹對夫婦只有壹個孩子,好嗎?;?男生女生都壹樣,女兒也是壹代壹代傳下來的?為什麽要清理?因為這些口號缺乏生活經驗和邏輯規則的支撐;

(2)在被告人林韋君被指控制造冰毒壹案中,公訴人指控裝有冰毒的壹壺液體為冰毒成品,且作為其辯護人指出該指控有違邏輯和程序,未能排除合理性懷疑。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3)林肯根據案發時月光的特點、證人與被告的距離、各自所處的位置、被告面部的變化等因素,對證人的證詞進行了反駁,為被告進行了無罪辯護。進壹步證明了法律人的邏輯思維就是法律人的思維定勢。

5、經驗法則思維。

法律從來都不是純粹的邏輯規則,而是經驗規則,來自於生活的社會經驗,應該照顧到人的經驗和感受。所以法律思維往往是符合過去的,是保守的,甚至是保守的。

(1)在壹對夫妻離婚案的審理中,年輕法官因完成調解,勸說原被告珍惜感情和家庭,遭到原被告的起哄。然而,坐在壹旁的陪審員奶奶對女子說:姑娘,夫妻壹輩子互相幫助,真不容易。聽阿姨的話對嗎?這個女人撤訴了。這是年輕法官生活經驗的不足。

(2)重慶墜樓煙灰缸砸傷行人。行人將該樓三樓以上的住戶全部告上法庭,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最後,法院無法查明煙灰缸是從哪戶人家掉下來的,排除事發時不在樓內居住的人,三樓以上的住戶都要對行人負責。連帶責任是社會保障的壹種保障,是總結人們生活經驗的結果。它是壹種社會秩序安排,解決了被害人無法舉證時獲得救濟的問題。

6.對利益衡量規則的思考

有些法學家提倡法益理論,在糾紛中權衡每壹法益的大小,選擇最重要的法益加以保護。用通俗的政治話語,就是講處理糾紛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由於法律的滯後性,合法但不合理合理的事情經常發生,甚至結果不被大眾接受。所以,不能拘泥於合法性。在思考了權利、程序、邏輯之後,還是要權衡利益,讓我們的律師、法官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很多證據規則都是從利益平衡的角度來確定的。

(1)廣州壹法官因開車按喇叭被交警罰款,被判敗訴,這涉及到交警作證能力和處罰權的沖突。最後,法官認為,賦予交警既有作證能力又有處罰權,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

(2)首例雷同國家司法考試試卷行政訴訟案,原告孫振國訴司法部撤銷確認考試成績無效的行為,涉及雷同試卷鑒定權與處罰權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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