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決是指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解決糾紛。
2.調解。
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仲裁。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的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對於壹些比較復雜或者其他途徑難以解決的案件,可以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1.支付令申請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對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經審查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債務人在指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且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申請第壹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生活困難,對被告執行壹定財產的臨時措施。申請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肯定;
2.雙方之間沒有支付的義務,只有壹方享有權利,另壹方承擔義務;
3、權利行使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壹方迫切需要實現自己的權利,如果不實現,其生活或生產將受到嚴重影響;
4、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5.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第三,申請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對追償債務的文書和物品,經審查核實後認為無疑義,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利用這種方式,債權人可以節省繁雜的訴訟過程和訴訟費用,是壹種簡單高效的討債方式。當事人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即行為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應當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是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抵押協議、保證書等與經濟擔保有關的文件;債務人資金和還款能力證明等其他相關材料;債權人要求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借款人未按時償還貸款的證明。
第四,優先受償法。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抵押或者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優先受償。
五、保證人的優先追索權法律。
是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壹般情況下,保證人在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後,才能向債務人主張追索權。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權。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有向債權人保證還款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提前追償,破產財產分割後,將失去追償的對象,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第六,代位追償法。
所謂債權人代位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的發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4.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債權人有必要保全債權。
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從2021 1 0 1起實施):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壹條未成年人請求性侵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從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債務糾紛是民事行為之間的矛盾,相關情況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但債務的處理可以起訴到法院判決。雙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合法證據,法院會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