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講,民主政治作為壹個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體現,是壹個國家現代化的重要方面。法治作為民主政治的重要因素,是民主政治邏輯內容的重要體現。民主離不開法治,法治以服務民主為終極目標,法治的根本作用是保護公民權利。因此,法治和民主是不可分割的。沒有民主,法治就成了無根之源。沒有法治,民主就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民主和法治是現代國家民主政治發展的兩個重要方面,缺壹不可。法治是政治民主的重要基石,沒有法治就沒有政治民主。民主和法治是壹個雙面系統。要發展社會,我們必須促進民主和法治的發展。缺少任何壹個方面,民主政治的發展都將是不完善的,社會也將是傾斜發展的。民主是法治的保障,法治是民主的基石。二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是相互依存的,任何壹方的脫節發展都會影響社會發展的整體進程。只有兩者相輔相成,揚長避短,才能相互促進,推動國家政治發展取得更大進步,為經濟發展、文化發展、生態發展、和諧社會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障。我們必須把民主和法治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現有的制度空間,使民主發揮作用。民主和法治是同壹問題的兩個方面,互為條件,不可偏廢。沒有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就會受到侵犯,沒有民主政治的支持,憲法和法律就可能成為專制和獨裁的工具。
第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礎。
實踐表明,沒有民主的政治制度,就很難有可靠的法治。民主政治作為實行法治的基本條件,主要表現為:
(1)民主政治決定了法治的價值導向作用。從價值導向作用看,法治的首要前提是作為治理基礎的法律是否合理合法。這極大地影響了法律在實踐中的實施和適用。亞裏士多德曾提出,既定的法律普遍被遵守,每個人遵守的法律本身應該是制定完善的法律。這裏所說的良法,是從法治的價值導向作用的角度來說的。只有本身合理合法,才能在實施過程中起到良好的價值導向作用。法治是受法律支配的活動,與“法治”相比具有極大的價值導向作用。如果沒有價值導向的作用,即使我們嚴格依法辦事,也不是真正的法治。如果壹個政府只顧自己的利益而不顧人民的利益,它可以制定壹些法律制度,使自己的行為合法化,在這些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為所欲為,但其行為只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合法的,但這肯定不是法治的體現。因為法治不是簡單地按法制辦事,而是要求所遵循的法律在價值取向上是正確的、正當的。
(2)民主政治影響法治實施的有效性,法治是依靠法律治理國家的壹系列活動。法治不是簡單的依法辦事,而是法治的必然體現。可以說,依法辦事是法治的充要條件。在不同的時代,崇尚法治精神的人都在不斷強調依法辦事。古代以洛克、盧梭為主要代表,對依法辦事都有自己的見解。盧梭(1)指出:“因此,我願意在中國沒有人能認為他淩駕於法律之上,在國外沒有人能強迫這個國家承認他的權威。因為,無論壹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是什麽,如果其管轄範圍內的壹個人不能遵守法律,那麽其他所有人都必然會被這個人所支配。”古語有雲:“犯法之君,與民同罪”。鄧小平還指出:“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會因為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會因為領導人的觀點和註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從上述討論中,我們不難看出,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取決於它是否能反映廣大人民的利益和意誌,而法律實施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符合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意誌的法律,人們才會將其內化為自己的行為習慣去尊重、支持、遵守和維護,從而依法辦事,實現法治。依法辦事作為法治的重要體現,不僅是廣大人民群眾要遵守的,而是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內的所有社會公民都要遵守的。我們所說的民主和過去的專制不壹樣。在專制政治的實施中,權力屬於統治階級,人民無權行使權力和監督制約權力,只能遵守和服從權力。在民主政治實踐中,公民在必須履行義務的同時,還享有法律規定的合法政治權利,可以監督和制約政治權力,使政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成為依法辦事的執行者,保證政治權力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運行。政權的產生、發展和變化與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政治權利密切相關。孟德斯鳩(3)精辟地論證道:“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壹個人或機關手中時,自由將不復存在,因為人們會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離,自由就不存在。如果司法權與立法權相結合,就會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與同級政權相結合,法官就擁有了壓迫者的權力。如果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壹個人或同壹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的權利、執行公共決議的權利和審判私人犯罪或糾紛的權利,那麽壹切就都結束了。”從上面的言論中我們可以知道,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可以有效地遏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實現政治權力的平衡,有效地防止某個機關或集團謀取政治權力,破壞法治。同樣,在社會主義國家,要實現真正的法治,必須充分發展民主,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誌以法律的形式得到體現,必須保證人民享有民主監督和制約的政治權利,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真正依法辦事。
第三,實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保證
民主政治是壹個國家的重要制度,主要表現在人民主權的保障上。法治是指所有社會公民(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應當在良法的前提下依法行事。顯然,民主政治是內容,以民主政治為基礎的法治是主要形式,是實現人民主權的保障。如果壹個國家的民主政治高度發達而沒有相關的法律約束,那只是國家以“自由”的名義為所欲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大意誌沒有得到有效保障。我們追求的自由不是絕對的,不是放任的,而是相對的,是有限範圍內最大的自由。如果每個人都打著“自由民主”的旗號隨意行事,無視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必然會助長自私自利的社會風氣,國家所追求的“民主”也會出現偏差,有可能導致暴民政治。同時,法治是推進壹個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如果壹個國家在追求民主的過程中,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方法和程序,公民在政治權利方面沒有相關的法律保障,就會出現人治大於法治的局面。相反,如果各方面都有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利用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會更好地發展壹個國家的民主政治建設。總之,民主政治是壹個國家實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法治是壹個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保障。它們是和諧共存、相互適應、相互促進的有機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