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母親再婚的法律問題

母親再婚的法律問題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壹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法律保護。

在我國的早婚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婚前財產的規定,婚後所有財產默認為雙方財產。但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歸夫妻壹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用說明:此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大部分財產歸* * *,婚前財產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財產歸壹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在了解婚前財產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關鍵在於取得財產權的時間在婚前。如果產權是婚前取得的,但財產是婚後實際占有的,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接受遺產,婚後遺產分割。雖然遺產實際上是婚後取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已經取得,故應認定為壹方婚前財產。

2?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號司法解釋中規定:“婚前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八年以後的房子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四年的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以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這壹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由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經過壹定時間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收入同壹制度原則,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理論,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改後的婚姻法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采用這種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壹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由於以前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或者滅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所以妳放心,房子的所有權真的屬於婚前財產。

至於贍養義務,是有的。妳有責任贍養妳的繼父!

我給妳看壹個案例。

順義區居民張阿姨今年65歲。她七年前再婚(1998),組成了現在的家庭。張阿姨年紀大了,身體不好,讓41歲的兒子張成每個月給點贍養費。但兒子張成認為,張阿姨已經改嫁,而且生病了,應該由現任丈夫照顧,等丈夫去世後再照顧自己。

張大媽無奈之下訴至法院。順義區法院牛欄山法庭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這壹義務不因父親再婚、母親再婚而消失。張成的觀點是封建傳統思想,長期以來為新中國法律所否定。

庭審中,法院法官向張成講解了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作為兒子的義務。最終,在法院法官的調解下,張成同意了母親的要求,雙方就撫養費達成調解協議。

最後,祝妳生活愉快!~~

  • 上一篇:美國南美戰爭簡介
  • 下一篇:農村商業銀行地方農村商業銀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