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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保健法的保護對象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母嬰保健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母嬰保健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五條結婚登記前,男女雙方必須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並取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男女雙方在接受婚前醫學檢查時,應當如實回答醫務人員關於重點健康的健康狀況詢問,接受並配合檢查。醫務人員在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時,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個人隱私。第七條婚前醫學檢查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加或者減少。第八條對支付婚前醫學檢查費用確有困難的,應當減免婚前醫學檢查費用。減免檢驗費的範圍、對象和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男女雙方申請結婚登記時,必須出示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以證明結婚。沒有相關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婚姻登記。第十條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和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由婚姻登記機關保存2年。第三章孕產期保健第十壹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婦建立保健手冊,提供保健服務。第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改善產科條件,加強產科管理,完善圍產期監護制度。第十三條在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鎮)提供產科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符合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規劃要求,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醫學技術鑒定胎兒性別。但是,醫療保健機構懷疑胎兒患有性別相關遺傳病需要診斷的,應當經市(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第十五條提倡孕婦住院分娩,高危孕婦應當住院分娩;不能在醫院分娩的孕婦應由經批準的助產士進行絕育。從事助產技術活動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應當重點對高危孕婦進行監測和管理。第十六條從事助產技術活動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負責新生兒出生缺陷的篩查和監測。篩查和監測的項目和程序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第十七條新生兒出生後15日內,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持助產士簽名的出生醫學記錄卡,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除了合法收養的嬰兒。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嬰兒建立健康檔案,填寫保健手冊,提供保健服務。第四章嬰兒保健第十八條保護和支持母乳餵養。設有產科床位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實行母嬰同室。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女職工哺乳提供條件。第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母乳代用品的宣傳和營銷活動。第二十條申請開辦托兒所、幼兒園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條件,取得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條件,取得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證,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二十壹條從事嬰幼兒教育工作的人員應當每年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傳染病和其他不適宜從事教學、護理工作的人員,應按規定進行轉崗。第二十二條嬰幼兒應當持有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無健康證明的,托兒所、幼兒園不得接納其入托入園。第二十三條患有傳染病的嬰兒在傳染期內不得進入托兒所、幼兒園。第二十四條教師和幼兒園幼兒的健康檢查和定期體檢項目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第五章管理第二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條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取得執業證書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取得家庭助產士技術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內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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