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惠法》又稱《唐律》,是唐高宗永惠時期完成的壹部極其重要的法典。高宗永輝二年(公元651),孫昌戊己和秦麗修訂了《貞觀律》。《雍呂慧書》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的立法和法律註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進行了準確的解釋和說明,而且盡可能地引用儒家經典作為法律的理論基礎。
唐律不僅影響了中國的封建王朝,也影響了東亞和東南亞的封建法律,是中華法系的起源。法律制度是西方法學家發明的概念,指壹個地區(不止壹個國家)所遵循的同壹法律制度。
歷史上以唐律為代表的包括日本、朝鮮、越南在內的整個東亞都適用這樣的法律制度,所以西方人把以唐律為代表的中國的法律稱為“中華法系”。中華法系是世界法律文化中的獨特代表,而最能體現中華法系內容、結構和原則特點的恰恰是唐律。
唐律提出和而不同的制度,並應用於實踐。雖然與盛唐的社會歷史背景密切相關,但也是中華法律文明中不可多得的先進思想和制度。和分制度賦予男女雙方在沒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下解除不和諧婚姻的權利,在當時是非常先進的婚姻法律制度。相當於今天的協議離婚。
唐代名臣顏真卿任撫州刺史時,當地市民楊誌堅的妻子以“本錢不足”為由向丈夫提出離婚。楊誌堅寫了壹首詩代替離婚書,說“妻執壹首詩,以致不合”,顏真卿判其離婚。也有父母病重,女方要求離婚,回到養父母身邊的。初唐時,劉基的妻子夏侯破金,其父“病死,破金是為了離開丈夫,好養他到底”,鬧離婚。也有因為男方重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婚的。唐文宗大和七年,右庶子呂讓的侄女嫁給了左護,生了兩個兒子。然而,肖敏在開了三年車後患上了精神疾病,所以女方提出離婚並獲得批準。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女人主動要求離婚的原因也有很多。大量的歷史事例表明,唐代婦女在解除婚姻關系的過程中可以采取主動,這不僅是法律授權的,也是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對事實婚姻習俗的確認和肯定。唐代婦女在婚姻關系中的地位高於她們的前輩和後代。這也是盛唐時期婚姻領域文明高度發達的表現之壹。
唐朝女性地位提升的最大證明就是第壹個女皇帝的誕生,這在以前和以後的封建王朝都是從未出現過的。無論是之前的呂後還是之後的慈禧,雖然當政,但都不敢逾越封建禮法,都希望成為皇帝。為了鞏固自己的權力,防止皇帝成年,慈禧甚至數次立幼帝,以逃避封建禮教的制約。
從敦煌文書關於放妻的三個樣本來看,“和合分”在唐代確實實行過,丈夫也給妻子和分合發了賀電:“希望妻子和妻子分合後,再梳壹次鬢角,打扮得漂漂亮亮,巧送壹個婀娜身姿,聘高官之首。”排解委屈和心結,但不要互相仇視。沒有兩個寬度,就幸福了。"
初唐和盛唐時期,番邦對外交往頻繁,社會風氣十分開明文明。在婚姻領域,政府的聖旨鼓勵婦女再婚。許多“文君新喪偶”婦女多次再婚,勇敢地追求幸福,社會上對她們沒有歧視。據《舊唐書》載:“崔畫其妻魯,亦幽州範陽人,以山東為氏。”“畫早就結束了,魯年輕,兄弟們常常要嫁給他。”工部侍郎李嗣沖提出結婚,可見當時的寡婦在婚姻上並沒有像後世那樣受到歧視。
在高宗永惠帝統治時期,唐朝宗室中的楚王李陵是壹只烏龜。上官氏兄妹勸上官氏改嫁時,說:“妾尚年幼,無所事事。她已經改邪歸正,舉止正常。”可見,在盛唐,這並不是壹種違背禮儀的行為,而是禮儀所允許的正常行為。
但在中晚唐,“忠於自己的內心”已經是當時社會的主流思想,或者說是官方所提倡的觀念。“夫欲存誌,除喪。沒有祖父母或父母而被逼婚者,僅壹年,提前結婚者減二等。”這是對女性貞操承諾的肯定和保護,也證明了立法者對女性貞操的支持態度。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非凡的價值,是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婚姻法律制度,也是中國封建法制史上最先進的婚姻法律制度。在“尊禮”的原則下,也表現出對實際民間婚姻習俗和婚姻狀況的尊重和認可,尤其是壹些人性化的規定,如“趁年輕娶老婆”、“嫁給已婚者為法”;再如,“和而不同”的制度是規定與變通相結合的典範,使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區別於歷代王朝,最大程度地顯示了唐代立法思想的啟蒙與進步。甚至提升了整個唐律的價值,使壹部以刑法為主的法典閃耀著民法的光輝。
唐以後的歷代法律中沒有關於婚姻法律制度的先進思想,這與唐以後理學的發展和儒學的興盛有很大關系。但就法律進步而言,唐律是史無前例的法律,最進步的是婚姻法律制度。唐律的成功在於它的開放性和兼容性,過多的限制只會導致厭倦。生命需要活力,婚姻法律制度是為生命而制定的。怎麽會缺乏活力呢?這種活力應該也只能來自觀念的碰撞和存在。沒有統壹的思想能帶來真正的活力。唐代婚姻法的立法思想既遵循禮法,又承認民間婚俗的默認現實。
《唐律》對外國人的法律適用做了先進的立法。
唐律中的“化外人”原則是指:按照中國的傳統觀點,凡是不受中華文明影響的,都是教育之外的。所謂“外國人”,現在都是外國人。“洋人”原則強調唐朝是中外交流頻繁的時期。當時很多外國人到中國進行交易,過著各種各樣的生活,難免產生矛盾。如有矛盾,就要適用法律。為了體現開放性,唐朝確定了“外國人”原則。
“化外人為外人”原則規定,如果兩個外國人同屬壹個國家,在當時唐朝統治的中國發生糾紛,唐朝政府允許適用自己的法律解決糾紛,這就是所謂的“按自己的習俗”。如果兩個外國人分屬不同的國家,或者壹個外國人與中國人發生糾紛,應遵循“屬地原則”。有必要適用唐朝的法律。適用這樣的規則,盡可能的體現法律的公正性。這既堅持了主權原則又體現了公平原則,也適用於開放的社會情境。因此,《唐律》所總結的原則,即使在今天的司法實踐中,仍有借鑒意義。
這個古法典原則在明法之後發生了變化,規定只要是外國人,不管是不是國家,只要是在明朝的統治區域之內,都是適用的。《大明法》變成了簡單的“屬地”原則,拋棄了唐律中先進的制夷制度。請求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