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古籍整理文獻研究之壹。
摘要:本文是對朱肆、之、孝錄、禮儀模式、古俗集、節例、學校格式、明太祖訓令、洪武永樂榜文、法律學辯、軍政法規、嘉靖年間的總結。本文對各文獻的作者、制定或頒布時間、內容提要、版本、史料價值以及被收入《中國法律典籍續編》時所使用的原始版本作了簡要考證。
關鍵詞:明代法律文書版本
《中國古籍善本補編》第三卷和第四卷收錄了12種明代法律典籍。除《軍政條例考證》、《嘉靖案》、《洪武永樂榜》、《戒行案》中永樂、宣德、弘治、鄭德年間頒布的東西外,其余文獻均為洪武朝的法律和法律筆記。
就這些文件的法律形式和內容而言,《秘書職責》是壹種具有法典性質的立法;洪武禮、孝錄、禮儀公式、定制的古代記憶、節慶旅遊的實例,都是儀式和禮儀立法。“學校形式”是學術法規的立法;洪武永樂榜文是明太祖朱元璋公布的例,明太祖朱迪的祖訓是明太祖的“家法”。釋法解惑是《大明律》的註釋,洪武189年使用。《軍政條例考》是明初至嘉靖年間的軍政條例匯編,《嘉靖案》是明代嘉靖朝頒布的經濟案例匯編。
現將法律文獻的作者、制定或頒布時間、內容概要、版本、史料價值及整理時所用的底部部分敘述如下:
第壹,“公司的工作”
明太祖朱元璋決定洪武二十六年(1393)三月出版。這部古書以官職為綱,分為十科,分別詳細規定了五軍的官、戶、禮、兵、刑、工六部、都察院、總政治部、大理寺、都督府的官制和職責。吏部侍郎掌管天下所有官員選、授、考的政令,分屬於選、封、榮、考四科;商務部部長助理的政令主管天下戶口和農田,分屬人、財、財、倉四部;禮部侍郎掌管天下禮儀、祭祀、宴飲、貢賦的法令,分屬儀、殿、食、主、賓四科;掌管天下禁軍和武官的兵部侍郎的政令,屬於司馬、參謀、司機、財庫四司。刑部侍郎尚書,掌管天下犯罪行為的名稱和流放、勾踐、禁令的法令,分屬憲、弼、司門、都官四司;工部尚書侍郎,掌管天下各工法令及山澤,屬營、危、水、運四司;都察院左、右禦史和副禦史分別負責糾正數百個司,為冤假錯案辯護,隸屬於十二禦史。總政治部主管出納令、下情準入、海關防務部門出入境、臣民封建報表、民怨軍務申訴等,無下屬部門;大理寺官職記載天下刑名,屬左右寺官;負責五軍總督府的官員詢問了五軍所轄各軍衛所官兵的姓名,他們分屬左、右、中、前、後五個軍官。《諸司張之》作為明初最重要的行政立法,為下壹代的官制奠定了基礎。
目前比較好的各部門官銜版本有:中國國家圖書館、清華大學圖書館、日本名古屋朋佐圖書館、京都陽明圖書館、西藏直隸鎮江府丹徒縣官印、明嘉靖刻本十四卷;日比谷圖書館市村館藏《丹徒郡官刊·黃明書》十四卷,萬歷四十壹年補編(1613);大連旅順口圖書館、東方圖書館、日本尊經閣圖書館藏有明皇所制書籍20冊,為萬歷七年(1579)保定巡撫張祿所刊。此外,國家圖書館、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與語言研究所傅斯年圖書館、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圖書館還有十卷《朱斯張之》,清光緒二十九年沈家本作序(1903)。1942年,上海中央圖書館影印了洪武時期在明太祖出版的書籍,並將其收藏在該圖書館出版的《玄覽堂叢書》第43至50卷中。收續時,以藏南直隸丹徒縣官版《明嘉靖刻本書法》十四卷為底本,以萬歷七年保定巡撫張祿出版的《黃明書法》二十卷,日本東方圖書館(以下簡稱東方圖書館版)為主校。
二、洪武禮制、孝錄、禮儀八股、集古定制與
保存行的示例
明朝廷效法歷代,以儒家倫理為治國之本,特別重視禮法和禮儀的立法。《續》中收錄的這五種文書,都是禮法、禮儀立法。除了萬歷七年張祿校刊的《明成祖書》寫得比較晚之外,其他都是洪武年間朝廷明文頒布的。洪武禮頒布日期不詳,但根據明史,無疑是洪武頒布的。這本書是關於文武百官赴朝祝賀天壽聖節、鄭丹、冬至日的禮儀,朝臣奉詔書出征的禮儀,祭祀神社的禮儀,禮服的顏色,官銜和官員的資歷,以及開書的格式、走法、收費方式、官員的俸祿等法律規定。孝錄發表於洪武七年(1374)十壹月壹日。據《明史》卷1997《文藝二》:“宋濂等人定古制喪服為書”,書前有《明太祖帝制序》。這本書講的是喪制的法律規定。洪武二十年(1387)十壹月頒布禮儀。原禮部尚書李,任六部、都察院、總政司、翰林院、大理寺等職。內容是關於百官出席、宴會禮儀、使館禮儀、官拜、官坐公、見司上級官。鄭德二年(1507)二月,明武宗朱厚照禮部公布了包括“禮儀”在內的累朝例表,讓臣民整體遵守。可見,這壹法律在明代曾被長期視為定法。《典藏古籍定制》成書於洪武二十九年(1396)十壹月,由翰林院參考唐宋時期關於官民住宅、墓葬、碑刻等方面的法律規定而編撰。《節令行例》是壹部向中國、王國、諸省和郭凡等派遣使節的禮儀匯編。,以及北京和國外官員的任職資格、官員的任職資格、官姓從丁酉復姓、放酒的禮儀、鄉村的酒禮等例子。它還包括了宣德、永樂、弘治、鄭德等朝代的禮儀規範。這本書是什麽時候出版的還有待詳細考證。但是,如果我們仔細閱讀此書,可以看出它是戶部於鄭德十六年(1521)二月所作,而明成祖所作的這本書,又有鎮江丹徒縣嘉靖戒行的例子,由此可以推斷它是鄭德或嘉靖年間所作。
《洪武禮制》、《孝經錄》、《禮儀公式》、《古籍收藏》目前較好的版本有四種:國家圖書館、清華大學圖書館、日本名古屋彭左圖書館、京都陽明圖書館、明嘉靖本十四卷、藏南直隸丹徒郡官刊;日比谷圖書館收藏有十四卷《黃明丹徒縣誌書》(1613)。大連旅順口圖書館、東方圖書館、日本尊經閣圖書館藏有明皇所制書籍20冊,為萬歷七年(1579)保定巡撫張祿所刊。日本內閣圖書館藏有明代禦書,而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有七卷明代禦書。此外,天壹閣文物管理所保存有明版洪武禮制和明嘉靖二十年範慧版。收續時以藏南直隸鎮江府丹徒縣官刊明嘉靖刻本十四卷為底本,以日本東方圖書館明代保定總督官刊張魯校刊二十卷為主要校本。
在我見過的幾本明版禦書中,丹徒縣官版禦書十四卷是明嘉靖版,章祿學堂版禦書二十卷是以節、行為例編成的。我收到續作時,以國立圖書館明皇所制十四卷本為基版,日本東方圖書館萬歷章陸校刊《明皇所制二十卷本》為主校。
第三,“學校形式”
編纂了洪武初年、十五年、十六年、二十年頒布的國子監和撫州各縣學規。這些學術規則分別發表在明英宗朱祁鎮正統九年三月(1444)、明憲宗朱見深成化元年三月(1465)、明孝宗朱佑樘弘治三月(1488)、明武宗朱厚照鄭德三月(1506)、明世宗朱厚熜嘉宗三月。在我見過的幾本明版禦書中,保定巡撫張祿出版的《禦書二十卷本》就有校訂格式。這次以日本東方圖書館藏七年萬歷刻本為底本。
第四,“明太祖遺教”
它是明太祖朱元璋為了朱在天下的長治久安和子孫後代而制定的“家法”。《黃明祖訓》是在《祖訓錄》多次修訂的基礎上形成的。據《明太祖》記載,洪武二年四月,“上諭編《祖書》,建立封建王國和官吏制度。”洪武六年(1373)五月撰,名《祖訓錄》。此後的二十多年裏,朱元璋多次修改《祖訓錄》。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庚寅“改《祖訓錄》為《祖黃浚明祖訓》”,宗旨不變,但將其《解珍章》改為《祖訓第壹章》。其宗旨為十三篇,如祖訓第壹章,衛道,嚴祭,出入,申,禮儀,律法,內令,內官,職制,兵衛,營修,役。在《祖訓》中,明太祖總結了自己的治國經驗,提出了後代、宗室、子孫後代必須嚴格遵守的各種制度和其他行為準則。祖訓被嗣君奉為“祖宗成法”,盛行於明代。
明皇祖訓較好的版本有:國家圖書館有明洪武禮的刻本,故宮博物院和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有該書的印刷本,日本內閣圖書館有明皇所制的印刷本。國家圖書館有更早的版本。這次以國家圖書館收藏的《明太祖詔書》洪武刻本為底本,以故宮博物院收藏為主校。
五、洪武永樂榜
原主人曹東撰寫了嘉靖年間的南京犯罪記錄。第三卷是《揭榜顯大法》,* * *收入榜六十九張,都是嘉靖朝南京刑部還在懸掛使用的洪武、永樂兩朝的名單。續集中洪武永樂榜文的標題是主辦方加上的。其中,文健四年(1402)十壹月二日刑部根據聖旨公布的有50份,第四份是朱元璋公布的,第五份是上臺後公布的,第十九份是南京刑部先後懸掛的永樂榜。在這69份名單中,最早的名單是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公布的,最新的名單是永樂十六年(1418)五月公布的。為了宣示這些名單的官方分類:刑部25人,都察院14人,前都督1人,吏部1人,戶部4人,禮部8人,軍部8人,工部8人。根據是否有明確的量刑標準,有具體量刑標準的有59個清單,無具體量刑標準的有10個清單。從法律適用的對象分類來看:大約壹半用來治官,壹半用來治民。如果將這些清單中的洪武邦文與當時正在使用的《大明法》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其中很多條款屬於新的刑事立法,處罰力度也大多重於《大明法》中的同類條款。這是洪武後期朱元璋沒有完全放棄“以權治國”的又壹例證。收續時,以國會圖書館四卷本明嘉靖本《南京犯罪誌》為底本,並參考了黃彰健先生撰寫的《明洪武永樂朝》壹文附錄中的洪武永樂清單及研究成果。
六、“法律解惑”
明初何光所作。何光子,宮媛華亭人,後移居上海。洪武年間,明經為江西令,永樂二年(1404)五月從浙江道升任禦史顧問,後升任陜西巡撫助理。本書前有洪武丙寅(19年)望松江河光春正月序,書末有洪武丙寅二月四日序。《序》說:“松江何公是著名的儒者,書學甚通,被近臣任命為新江西大臣。做官之余,我潛心琢磨,鉆研我神聖王朝的法律中的道理。我參與了“審議”,疑惑解決了,疑惑釋放了。它被稱為“解惑法”。從兩序中的成書時間來看,書中所編《大明法》是洪武十九年前頒布的。黃彰健在《三書律令比較研究》、《大明律直解》、《明律集補則》壹文中對這三部律令的異同進行了比較和考證,指出了此書與洪武二十二年律令(即《大明律直解》中的律令)和三十年律令的不同之處。我對洪武年間頒布的《明律》也作了考證,認為黃的推論是合理的。《釋法釋疑》是明代早期的壹部法律註釋文獻。作者對洪武時期出版的《大明法》進行了闡釋和註釋,是研究洪武明法和明代法學的珍貴文獻。
至於《釋法解惑》的刻本,根據我多年的查找,只找到了這本書的阿明刻本。這時,這本書原藏於北平圖書館,後被美國國會圖書館收藏,後移至臺灣省國立中央圖書館。在介紹張主編的《中國法制史書目》版本時,他說:“是洪武年間出版的,出版者和出版年份不詳。”黃彰健認為該書版本為“明永樂年間刊刻”。國家圖書館的法律釋疑微電影就是北京圖書館根據這個刻本拍攝的。縮徽片中書的封面上寫著:“釋法解惑不分卷,何光(明)所撰,明洪武所刻”。據美國國家圖書館善本室專家介紹,封面上的文字是該書從國會圖書館拍攝時相關人員所寫。現在還很難確定是國會圖書館的工作人員寫的還是北京圖書館的工作人員寫的。現在我們可以看到,這本書的印刷版本存在許多缺陷,相當多的文字模糊不清,難以辨認。吳副教授與我對臺灣省中央圖書館所藏的明代木刻與國家圖書館的縮微膠片進行了逐字校對,其內容、字體、排版、殘缺字均相同。另外,上海社科院圖書館有壹本《法律釋義與疑點》,是從雕版本上抄下來的。文案的格式,每頁的行數,每行的字數和上下字都是壹樣的,缺字和塊抄的幾乎壹樣,只是塊抄有幾個缺字,很可能是因為文案因為認不清塊抄的壹些字而沒有貿然抄寫造成的。關於此書的作者和版本以及《法釋疑》壹書是否刻於洪武年間仍有不同看法,因史書記載不壹,有待進壹步探討。釋法解惑版是什麽時候刻的?經查該書序,有類似“序”十三字“太祖皇帝,夏趙構區龍飛懷殿”,可見該書並非洪武所刻。至於何光撰寫的《釋疑法》,不僅有何光的《序》和《Xi經》在該書前的後記為證,明代其他史書也有記載。《明史》(1997卷)和文藝二(2卷):《何光法釋疑析(30卷)》;明刻《本朝北京人考》:“何光,上海人...正在品嘗“以法解惑”。毫無疑問,何光是《以法解惑》壹書的作者
七。審查軍事和政治法規
明嘉靖時霍□系列。國家圖書館有本明嘉靖三十壹年刻本。據該書序言記載,霍公“奉命整頓浙江省軍政,但深為關心憲法,研究法規,了解時事,學其書宜。他考慮到這壹點,寫了壹本書,共六卷,名為《軍政案例》雲。所以方伯西壇王君,副賢羅江陳君,請刻布,用政。”“嘉靖壬子(三十壹年)望秋七月,浙江掌管武進薛戚穎,巡檢司副使。”《軍政條例考》編纂了明朝宣德四年至嘉靖三十壹年(1552)期間帝國王朝頒布的軍政條例167條,其中軍政衛生條例53條,開小差條例26條,清算條例63條,革職條例25條,還編纂了朝臣關於清理軍務的意見。這些標題和文字是聖旨“準稿”,在當時被視為“範本”,具有法律效力。這本書對明朝的軍事衛生制度、開小差部隊的解決、軍事力量的清理、士兵的解決等軍政事項作了詳細的規定。
八、“嘉靖案”
秦等國家圖書館有該書的清晰副本。範欽,又名安青,鄞縣(今浙江寧波)人。嘉靖做秀才的時候,厭倦了做官兵的右侍郎。明代著名藏書家範欽喜歡買書,建亭收藏。《天壹閣集》共十九卷,《嘉靖案》是他的壹本書。本書收集了80多個明代嘉靖朝的經濟實例,包括開荒、征地、土地歸國家所有、廟堂用地、種籽種植、田糧、地租、土地救濟、鹽法、茶法、錢法、酒醋、馬羊、魚類、草料、果蔬、菜農、糧食積累、桑園、采礦、邊儲。在明代的經濟法規中,關於征地、稅收、鹽法、漕運、廠藏、墾荒等方面的分類編纂的單行法較多,而編纂同壹朝代各類經濟立法的法律文獻相對較少。《嘉靖案》是壹部罕見的同朝經濟法匯編。
明代有數百種法律和法律匯編。在我和劉海年主編的《中國法律古籍善本匯編》(14卷)中,有25種明代法律典籍。主要包括:大明律、聖旨、聖旨續書、聖旨三部曲、聖旨尚武、大明律直接解釋、宗教人士名單、罪名教化、法條直接引用。《大明律直接引論》所附的《訊問與處罰條例》、《補考與新例》、《嘉靖新例》、《嘉靖再訊問與處罰條例》、《宗藩條例》、《嘉隆新例》,真正把死罪作為民事案件。中國罕見的法律經典續編是壹個完整的姊妹篇。根據教學和研究的目的,以及所收集的文獻應是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我們在續編中收集了12種明代法律文獻。這些法律文獻對於研究明代法律史和政治、經濟、軍事制度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第壹,洪武王朝是明朝立法的基礎,對明朝的法制影響很大。洪武王朝目前的主要法律有十種,除了《大明律》和《焦敏棒文》之外,基本都是刑事立法。續編包括洪武禮等五種禮法和諸司張之等行政立法。這樣,洪武王朝有代表性的法律經過整理後基本都收錄在兩部書中,也比較完整地反映了洪武王朝立法的全貌。
其次,《諸司張之》是明代最具代表性的行政立法。《大明會典》所依據的材料是各部門的官職,參考明成祖的祖訓、大高、大明朝、洪武禮制、禮儀八股、吉谷定制、孝錄、傳教士名單、大明律等但《大明會典》中除《大明法》全文外,其他法律均有概括,並非全部轉載於原法。編纂《大明會典》的目的是記錄明朝的法規制度,便於官員查閱。在很多著述中把《大明會典》說成是壹部行政法典似乎是不恰當的。研究法律制度時,要特別註意第壹手資料,根據當時頒布的法律,引用法律條文。《大明會典》是二手參考資料。從法律史研究的角度來看,《諸司張之》是研究明代行政立法和法規體系首先應該研究的重要文獻。
第三,《軍政條例考釋》和《嘉靖案》是研究明代軍事、經濟、法律制度的珍貴文獻。明代法制較前代的壹大發展是經濟和軍事領域的立法更加完備。明代的經濟、軍事法律很多,但大多是某壹領域的單行法。軍政法規編纂了明初至嘉靖壹百多年間重要的軍政制度立法,其內容涉及軍事立法的方方面面。《嘉靖案》雖然是壹部歷代經濟法的匯編,但涉及領域廣泛,所以這兩部文獻在明代軍事、政治、經濟立法中頗具代表性。
第四,明代法學比較發達,有數十種私釋文書。明代的法學理論和法律法規關系是中國法律文化尤其是法律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這方面的學術研究相對薄弱,亟待加強。《釋法釋疑》是壹部現存較早的明代法律註釋文獻,它不僅保存了1899年洪武時使用的明律,而且對於研究明律的修改和明代法學也具有特殊的價值。
第五,整合續編收集的30余種明代法律文獻為我們全面了解明代法律制度提供了豐富的資料。在以往的法制史研究中,存在著重視刑法而忽視行政法、經濟法、軍事法和民法等缺陷。有些著作甚至用刑事立法史代替立法史,未能全面反映中國古代法制的全貌。明代法律史研究也存在類似問題。30余種法律文獻的整理和出版,有助於我們對明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有更全面的了解,也有助於我們開闊視野,註重各種形式的法律研究,促進法律史研究進壹步走向科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