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與城鄉規劃相關的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城鄉規劃的制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的結論。第十條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國務院審批。第十壹條分區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區域規劃的範圍需要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第十二條城市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域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三條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地區的村莊規劃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縣域內的村莊規劃應當經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四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有關單位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布的規劃技術要求進行編制,並連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征、自然歷史風貌保護的特殊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公開征求意見,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重要地塊的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六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單獨編制的重要地塊的城市設計,應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七條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並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城鄉重點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設。